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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林、王某与某日报社侵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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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LGLD152324035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情简介】

死者张某平是王某林妻子、王某母亲,于2009年被查出患有宫颈癌,经过在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二二二医院、长春肿瘤医院治疗后病情好转,此后两年病情相对稳定。

2012年3月3日,某日报社在其主办的报纸上06版刊登了《治肿瘤、白血病就找宋老中医》的广告,此广告仅在2012年3月3日刊登一期,此后再未刊登过。

2012年4月17日张某平在王某林和王某的陪同下到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就诊,医院为其开具处方,服用中药治疗宫颈癌。张某平在服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导致病情加重,于2013年3月6日死亡。

张某平去世后,王某林即以侵权损害为由将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诉至船营区人民法院,要求卫生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15年12月9日船营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船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王某林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万元;二、原告王某林放弃其他赔偿权利;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承担。”该裁定书生效后,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即将14万元的赔偿金履行完毕。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提及是看到某日报社在2012年3月3日其主办的报纸上刊登的《治肿瘤、白血病就找宋老中医》广告后到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就医的事实,也未追加某日报社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时隔一年之后,王某林和王某于2017年4月14日隐瞒起诉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以侵权为由起诉某日报社,请求判令其赔偿因虚假宣传造成的各项损失30万。

某日报社收到传票后,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应诉答辩。开庭前,代理律师通过走访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了解到上述诉讼事实,并到船营区人民法院复印上述案卷宗材料和裁定书,拟定应诉方案。本案判决以王某林与实际侵权人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王某林、王某诉请某日报社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王某林、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某日报社与王某林、王某间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以及某日报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1)某日报社是否是本案的侵权主体;(2)张某平的死亡与某日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3)某日报社是否存在阻却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王某林、王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王某林、王某诉称死者张某平于2013年3月6日去世,至2017年4月14日立案时,业已时隔四年,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二、死者张某平及王某林、王某是否是看到2012年3月3日某日报社刊发的广告后,才去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就医的,事实不清,无证据证明。王某林、王某诉称,2012年4月16日看到2012年3月3日报纸上的广告,2012年4月17日即到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就医。就医日期与报纸发刊日期时间间隔过长,其是看到报纸广告后就医的,还是就医后看到的报纸广告,王某林、王某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平的死亡与某日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间因果关系不存在。

三、王某林在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起诉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时,没有同时起诉某日报社,这也进而印着了王某林、王某当时没有看到报纸上的广告。如看到了该广告,王某林诉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的起诉状、庭审笔录、调解书中对该事实不可能只字不提。本案中王某林、王某诉求某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当时不共同起诉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和某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很明显当时其并不知道2012年3月3日,某日报社刊登了《治肿瘤、白血病就找宋老中医》广告的事实。

四、依据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就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万元,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已依据调解书履行完毕,王某林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赔偿权利。如今王某林、王某起诉要求某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某日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已尽到广告发布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某日报社在发布广告前,已对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进行查验、核实,并且能提供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信息,符合《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的规定。

【判决结果】

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林、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林、王某主张某日报社作为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当与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连带承担张某平死亡的赔偿责任。但王某林与实际侵权人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经船营区人民法院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已经将赔偿款给付完毕。虽然某日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现王某林与实际侵权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故王某林、王某诉请某日报社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林、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本案中某日报社发布广告行为与张某平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广告即广而告之之意,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当今社会,发布广告的媒体众多,虽然报纸已不是主流的广告宣传媒介,但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日报社主办的报纸是一种面向普通市民的宣传工具,具有宣传的普遍性,而非某一专业领域内的宣传工具;报纸作为一种纸质媒介,其承载的内容具有连续的宣传效果。因此2012年3月3日,某日报社在其主办的报纸上06版刊登《治肿瘤、白血病就找宋老中医》的广告,具有普遍的、连续的宣传效果,即使此广告仅在2012年3月3日刊登一期,此后再未刊登过,也只能说明该广告的宣传密度低,影响效果较小,其依然具有普遍的、连续的宣传效果。

时隔一个半月,2012年4月17日张某平在王某林和王某的陪同下到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就诊,是否是看到上述广告后,去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就医的,各方均无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关于盖然性的规定,结合报纸媒介广告的性质,可推定为张某平、王某林和王某看到了该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不能推翻上述推定的前提下,某日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行为与张某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广告侵权法律关系中,被害人与实际侵权人即广告主在法院主持下就全部赔偿请求达成调解书,并履行完毕,广告发布者是否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法律责任以损害获得救济为目的,以获得赔偿为原则,禁止受害人通过侵权诉讼牟利,除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外,侵权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为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不代表受害人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均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进而获得双份的侵权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某林和王某隐瞒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事实,而起诉某日报社,其目的即想在获得实际侵权人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后,再从广告发布者某日报社处获得双份的侵权损害赔偿。而某日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责任范围内还有未受赔偿的部分存在,且该未受赔偿的部分,王某林和王某保留对某日报社的追诉权。但王某林和王某在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赔偿权利,且调解书确定的14万元赔偿金,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业已履行完毕。因此,因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完全履行侵权责任,王某林和王某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责就得到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即已经保护了王某林和王某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某日报社的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的完全履行而消灭,阻却了某日报社连带责任的承担。

【结语和建议】

本案法律关系明晰,虽然某日报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与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连带承担张某平死亡的赔偿责任,但基于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阻却了连带责任的承担。而该调解书的取得,有赖于代理律师对起诉状和诉讼证据的庭前分析和对案件事实的走访调查,这一点凸显了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王某林和王某起诉某日报社侵权赔偿虽然目的不纯,隐瞒与吉林市船营区某卫生院调解的事实,但某日报社客观上确实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与张某平的死亡存在牵连关系,这与某日报社在日常刊发广告过程中,对广告内容审查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王某林和王某有机会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针对疏漏之处,建议某日报社建立广告审查监管制度,强化审查和监管,不给他人可乘之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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