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吉林省某事业单位临时工诉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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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LGLD152323959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吉林省白山市居民曲某于2006年3月至2017年7月10日,被吉林省白山市XXX小学聘为代课老师,工龄11年,其中2006年任初中生物代课老师,2007年至2017年任幼儿园班主任代课老师。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10日,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
2017年8月,XXX小学口头告知申请人因合同到期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曲某无奈被迫按XXX小学的意见离开。后曲某多次找到XXX小学要求续签无固定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其补办社会保险,但是都遭到被申请人拒绝,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劳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XXX小学在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是否违法;合同到期解除是否违法;未为曲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一、关于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
XXX小学在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行为,2006年至2013年XXX小学与曲某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合同到期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10日,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次合同期限为一年,最后一轮合同到期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但是XXX小学在合同到期且曲某没有提出不续期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曲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
三、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10日,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次合同都约定了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XXX小学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
最终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XXX小学一次性支付曲某4万3千元经济补偿金。
【裁判文书】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于2006年3月份至2017年7月份在被申请人出从事教师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均工资为2000元|月。3、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小学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本委根据双方都愿意调解解决的意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本委的主持下,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4.3万元,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今后发生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不得向被申请人索要。
2、申请人自愿接受被申请人支付的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4.3万元,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今后发生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不得向被申请人索要。
3、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认真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双方当事人自收到调解书并在送达回执中签字后,被申请于2017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4.3万元。
【案例评析】
一、关于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知XXX小学在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行为,2006年至2013年XXX小学与曲某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合同到期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10日,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次合同期限为一年,最后一轮合同到期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知,XXX小学在合同到期且曲某没有提出不续期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曲艳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
XXX小学称,合同到期之时,XX市教育局也出台了文件禁止外聘非临时教师,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依然不是不支付曲某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依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10日,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次合同都约定了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由此,可知关于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XXX小学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若干劳动合同争议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相应补偿之争、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争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劳动争议。临时工是此矛盾的最常见的申请人。
国家一直倡导同工同酬,可是由于编制体制的历史遗留问题,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大司法难题。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益好转以及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同时,劳动仲裁程序这一无成本的维权机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可以打消一些劳动者经济上的担忧。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关于农民工等劳动者还有免费法律援助这一制度,可见,临时工虽然是弱势群体,但是国家却出台了很多保护措施。
但是,作为劳动者自身还是普遍法律意识欠缺,不懂得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建议广大劳动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