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公司通过保险转移责任风险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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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LGLD152323936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5年8月28日23时30分左右,刘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胡同内,被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线杆附属斜拉线上裸漏钢筋划伤,刘某某受伤后三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挫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额为100万元。事后刘某某将某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2911.69元。某网电力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应诉文书后,立即委托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办理,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浩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案件委托后刘浩律师立即与法院联系,首先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因刘某某正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立即手术,其申请了先于执行,在刘浩律师与法院的协调下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5万元赔偿款,以保证刘某某继续治疗的费用。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1)本案侵权事实是否存在;(2)刘某某的损失应否保护及具体数额是多少;(3)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线杆附属斜拉线上裸漏钢筋划伤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义务。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该险种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额为100万元。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没有超过保险合同的单次赔偿限额,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赔偿金181766.11元(已经扣除了先行给付的5万元);
二、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裁判文书】
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
就本案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法院查明2015年8月28日23时30分左右,刘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胡同内,被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线杆附属斜拉线上裸漏钢筋划伤,刘某某受伤后三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挫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2911.69元。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额为100万元。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2911.69元。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5万元赔偿款,以保证刘某某继续治疗的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线杆附属斜拉线上裸漏钢筋划伤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义务。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该险种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额为100万元。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没有超过保险合同的单次赔偿限额,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1.本案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线杆附属斜拉线上裸漏钢筋划伤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告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保险公司诉讼地位及侵权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能否一并处理。
保险公司与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双方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其投保的险种系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某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应诉文书后,某网电力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应诉文书后,立即委托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办理,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浩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案件委托后刘浩律师立即与法院联系,首先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因刘某某正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立即手术,其申请了先于执行,在刘浩律师与法院的协调下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5万元赔偿款,以保证刘某某继续治疗的费用。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避免其承担责任后与保险公司再次发生诉争,同时通过追加被告这一法律行为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也使本案得到法院的一并处理。
【结语和建议】
公司如何实现责任风险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往往因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发生各种意外事故,那么公司如何实现责任风险转移呢?首先,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应加强日常经营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产权明晰,加强电力线路、电线杆及拉线的警示标志悬挂,加强日常巡视管理,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即使发生事故,公司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通过投保责任险实现风险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所指的不仅是公众责任险还包括其它责任险,比如雇主责任险等等,均能有效将公司生产经营风险降到最低,不仅使公司承担过重负担影响经济发展,同时也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而且事故发生后使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赔偿,尤其是在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证据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定期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公司所属的设备、设施引起的事故进行赔偿,使企业的赔偿风险有效转移,从而降低公司各类侵权责任案件的赔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