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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戚某某强奸罪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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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51504246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戚某某邀请同事常某某随其一同到河北某县参加朋友聚会,戚某某、常某某席间共同饮用白酒后随朋友到KTV唱歌,大家喝酒期间二人当众拥吻并共饮啤酒。当晚十一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开车载被害人一起回到公司。两人共同进入办公室,被告人戚某某将防盗卷帘门拉下,在办公室休息室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此时被害人常某某的父母刚好到公司寻找其女儿,听见办公室有其女儿的声音后,在敲门、踹门未果的情况下,由被害人常某某的母亲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门打开,并将被告人戚某某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被告人戚某某以强奸罪移送到河北某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戚某某被批捕后,其家人委托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峤巍为戚某某进行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去检察院依法调阅了卷宗。据戚某某陈述被害人与其是同事,相处时间虽短,但通过一起聚餐及去KTV唱歌,二人关系迅速升温,被告人提出让她做他的情人、被害人是默许的;二人共同回公司休息室发生性关系一事,被害人并未反对,只是由于此事被其父母撞见,才说当时是违背其意愿的。同时,经律师阅卷发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互相矛盾,时间地点均与事实不符。且卷宗内有记载,事发当天与其二人共同聚餐及去KTV唱歌的朋友证实,当天二人多次当众有亲密动作,事发当晚与案发现场只一墙之隔的住着公司门卫(系受害人的远亲),该人证明听到屋内有人回来,但并未听到被害人的喊叫等反抗之声。律师查阅卷宗并详细看了事发地门前的监控录像,发现二人深夜进入房间时没有强迫动作,受害人父母来到事发地时找门卫(系其远亲)并向其了解情况、也未向休息室内观望就直接踹门后报警,其行为有违常理。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及上述疑点,律师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3年11月26日,河北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判定被告人戚某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重新判决,仍然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其徒刑三年;被告人戚某某不服,第二次提出上诉,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第二次发回重审;2014年年底,一审法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仍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其徒刑三年;戚某第三次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第三次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戚某某无罪。以上程序中被告人一直委托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案从始至终历时两年,辩护律师顶着压力,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使戚某某无罪开释,此时,距戚某某关押之始已有两年之久。随后,戚某某又要求国家赔偿,目前,戚某某已经获赔完毕。

【代理意见】

戚某某辩护律师认为,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本案戚某某既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又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根本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戚某某无罪。

(一)事发后虽然受害人一直表述说不是自愿的,但当日事发前及事发后其自身的种种举动,综合分析,没有一个举动能看出不是自愿,理由如下:

1.在深夜十一点左右二人共同进了被告人的房间、且关上了卷帘门,这一行为实际是二人从下午开始不断加深的亲密的行为的延续。

2.事发地办公室休息室的房门距常某某的家仅不到三分钟的行程。但常某某没有选择回家,而是深夜与亲密了一天的男人共同进入用于休息的房间,接下来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是能够预料到也是顺其自然的。

3.本案看不出女方有什么不自愿的任何一个客观行为表示,有的只是女方单方口头陈述说其不愿意,其行为上却没有显示或是相反的表现。没有呼求、没有哭喊、没有聊天说话的声音,从笔录及门卫的证言中都能印证。结合此房并不隔音,二人能够控制着声音发生性关系以防门卫听到发现,没有互相配合是做不到的,此情形直到常某某的父母找来、踹门、喊叫才被迫中断。

4.从女方父母的到来搅了二人的“好事”后,二人的第一反映是共同镇定冷静的穿好衣服叠好被子,说明受害人当时不愿意外人看到屋内发生了什么,意图是想掩饰之前与戚某某的亲密行为。且经勘验,二人均没有软组织损伤、衣服无撕扯的痕迹,如果说不是自愿,以上这些行为作何解释?

5.受害人是在其母亲报警、警察出警后面对众人自感丢脸才告发的戚某某强奸,这是问题的关键。

6.在双方都没有其他证据,形成一对一的言辞证据的情况下,物证一个也没有,有的只是一个陈述、一个口供,办案人只采信女方言辞证据、一审法院仅凭女方的陈述就推定出不自愿,从而认定男方强奸成立,这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7.二人当晚的行为更确切的可以说是“半推半就”,不是确系违背受害人意志的,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结合以上7点理由及司法实践,可以认定二人系自愿,是在女儿父母未了解情况就直接报警的情况下,女方在警察到来后因不好意思难以面对父母或出于其它原因才配合着其父母说被强奸。且本案并没有不自愿的证据,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二)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

1.二人事发前从下午到晚上均举止亲密。在受害人的父母报警前,二人均对共同进行的行为没有任何异议。

2.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本案中没有戚某某使用暴力的任何证据。根本也没有暴力行为的发生。

3.从本案的报案情况来看,不是受害人直接报案,被害人父母的报警行为不符合常理。其父母在关着灯、看不到人影、并没有看到其女儿就在屋内的情况下,就能够直接深夜踹别人的门、直接以强奸罪报警,一系列过程十分令人怀疑其动机。如果再结合本案事发后被害人父母曾和戚某某家属提出用20万赔偿之事,就更让人怀疑这个报警的动机,是否有通过捉奸以告强奸为由实施敲诈勒索之意呢?这个疑点很值得深究。

4.戚某某在庭审中陈述了公安机关逼供诱供的事实。从笔录中显示的所有问话中都可以看出诱供行为十分明显,办案人采取的格式话问询方式,要求的也是被告人只能按其指引的方向去回答,无论怎么回答,都对被告人不利。戚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一审法院却错误的采信了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

5.请合议庭充分重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6.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口供公安机关拒绝形成笔录,检察机关有笔录也不提供。

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能够证明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证明戚某某有强迫的行为,认定强奸罪成立明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戚某某无罪

强奸罪成立主客观的构成要件,本案都达不到。

本案中巧合的是,由于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父母突然出现并报警,使得二人惊慌中共同整理房间穿戴整齐,面对民警及父母,常某某突然捂着脸在哭,并不能认为就是不愿意,而更应该是觉得丢了人、不敢面对父母!作为一个正常的女子在遭受强奸之后,惊慌失措状态下哪里还能从容不迫的与性侵者共同穿戴整齐的面对众人?!这明显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事后,被害人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的强奸,不应按强奸认定。

(四)本案证据明显违法、不真实,笔录中存在诱供,笔录和视频不一致,被害人笔录相互矛盾

本案案发原因实际是被害人母亲误认为是强奸行为,把错误的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想当然的就把这个案件作为强奸案办理并在办案时就把戚某某定了性认为是强奸,由于公安机关错误的主导思想和武断的办案方式而形成了一系列难以自圆其说的时间地点人物都矛盾的笔录,最终导致本案严重偏离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认定戚某某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现有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证据取得非法应予排除,一审的判决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戚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强奸。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

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戚某某无罪。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上诉人戚某某有罪必须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对此案研判的重点是上诉人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能否采信的问题。对此问题,戚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请对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并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线索。经审查,公安机关对戚某某的有罪供述收集程序上有瑕疵,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几份说明解释:1.报警时间系笔误;2.第一次提审时间系笔误;3.移交到刑警队的时间系笔误。对于上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收集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及相关侦查人员所作出的补正或解释,均不能确保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对被告人有罪供述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分析,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能判明被告人违背被害人常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故对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戚某某对被害人常某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均予以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戚某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从本案的情况看,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妇女罪。

1.本案虽然证据能够证实二人发生性行为,但是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严重存疑。这一结论的得出,是通过案卷证据的细致分析来做到的,对“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这一矛盾焦点,律师对全案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进行比对,找出相互矛盾之处、与在案证据(尤其是监控录像、被告人朋友、被害人远亲公司门卫的证言等客观证据)一同综合分析,发现违背意志的的说法存在重大疑点。

2.据此认定戚某某不构成强奸妇女罪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不足,本案只有事后常某某的陈述及其父母的传来证据,常某某的陈述与其父母的证言互相矛盾,也有事发时常某某的态度不符;第二,被告人数次供述与庭审中表述均不一致、相矛盾,其中有罪供述均存在证据瑕疵,根据刑事法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精神,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唯一、排除其他可能,“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与被告人的供述明显不一致,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和排除疑点,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结语和建议】

刑诉法基本原则要求“疑罪从无”。本案戚某某被羁押二年后终获无罪判决,除了戚某某本人的坚持、家人的期盼、律师的执着,更多的是二审法院法官们坚守司法公正、担当法治道义的崇高法治精神,三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均负责地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认为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作出了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使得被告人在被羁押二年多后,终于重获自由!此案的无罪判决,彰显的是“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

建议:在办理刑事案件,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仅靠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所谓受害人自己的片面陈述就直接推定被告人有罪,更不能放弃收集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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