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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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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68145978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XX日19时38分许,刘某平与赵某涛吃饭饮酒后,开车回家。赵某涛驾驶车辆跟随在刘某平驾驶的货车后。行至铁路道口附近时,刘某平驾车受对向车辆强光影响将同向骑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民撞倒,致张某民死亡。张某民虽靠右骑行,但已经接近道路右侧两机动车道的靠近中间位置。两车相撞后,刘某平踩刹车制动,但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进,共约40余米后停住。停车后,刘某平并未下车查看,而是继续向前行驶,此时张某民及电动自行车仍被挂于货车底部左前轮处。刘某平继续向前行驶约170米后再次停车,下车查看发现张某民及电动自行车仍然被挂于货车底部左前轮处。此时,赵某涛也赶到刘某平跟前,刘某平返回车后启动车辆并倒车将电动自行车及张某民与货车分离,倒车过程中再次碾压到张某民,随后驾车逃逸。数分钟后,被害人张某民及电动车又被陈某友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拖带行驶80米。陈某友报警,被害人张某民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平系酒后、超速驾驶,被害人张某民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意见为:符合生前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如机动车撞击、拖行等)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次日,刘某平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询问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滦州市公安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刘某平,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刘某平。唐山市公安局以刘某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指定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1、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改变检察院级别管辖。该案由滦州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上报唐山市公安局,移送唐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阅卷后发现路过事故发生地的车辆装有行车记录仪,拍下部分案件经过,经辩护人仔细查看、分析,视频中的被害人位置不应在肇事车辆左前轮的后面,因此,刘某平倒车时不会碾压到被害人。对此,辩护人向唐山市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及证据三份(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意在说明本案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且刑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七年,不应由唐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认为该案犯罪行为不足以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移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就定罪部分发表庭审意见:公诉机关以刘某平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并提起公诉,且刘某平当庭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仍然做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①刘某平存在的情节有酒后、超速、肇事、拖行、逃逸这五个情节,均可以被交通肇事罪吸收,并不存在交通肇事罪转化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②刘某平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逃逸且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结合刘某平事发时曾经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存在处置不当、惧怕酒后驾车处罚等情况,而选择驾车逃逸。从客观上来讲,被害人的死亡并未明确鉴定是由刘某平的单独行为导致;③尸检报告及主检法医师出庭,均不能明确颅内出血是刘某平造成或是后车陈某友驾车造成。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刘某平与被害人相撞即导致死亡,不适用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的规定;④刘某平在发生事故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且在与被害人发生碰撞时,正巧会车对方车辆开启远光灯,灯光亮视线不好,且根据碰撞部位来看,应当是被害人酒后骑行电动车靠近马路中间位置,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⑤虽有同案犯赵某涛供述:赵某涛指挥刘某平倒车,从被害人的上半身碾压过去。但该证据属于孤证,且尸检报告未验出该部分身体损伤,若赵某涛未饮酒且指挥刘某平倒车碾压被害人,至今赵某涛仍在侦查阶段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办理取保候审,未彰显司法公正,不利于该案的法庭审理。

3、就量刑部分来讲,刘某平系自首,且为初犯、偶犯,有村民和同事的联名请愿书,证明刘某平平时表现良好,恳请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64017.98元。判决后,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刘某平家属与张某民家属和解,改判刘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裁判文书】

(2018)冀0223刑初XXX号

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64017.98元。判决后,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2018)冀02刑终XXX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刘某平家属与张某民家属和解,改判刘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作为法律人,首先应从法理入手,对案件进行分析。第一、应遵循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不应从结果反推罪名,严格坚持适用法律,本案涉及《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在客观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时,要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义;第三、作为辩护人,应仔细认真的研读案件、甄别证据,本案事故发生时路过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下部分案件经过,辩护人经仔细查看分析,提出无法确认被害人卡在车辆前后轮之间的疑点,无法确定刘某平倒车一定会碾压被害人的事实存在。使得唐山市检察院将该案移交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次才是从情理上对被害人及家属给予最大限度地经济赔偿。

【结语和建议】

我国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交通问题日益突出,驾驶人员首先应当坚守驾车不喝酒的安全防线;其次应文明行车,不超速、不越线,在会车时关闭远光灯;若发生交通事故,先要停车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避免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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