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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亿滋食品有限公司参与该亿滋食品有限公司工会诉其集体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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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LD151503432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亿滋工会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亿滋工会”)与被告亿滋公司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亿滋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集体合同》,其中约定:期限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该合同期满前45日,双方协商后,可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2015年6月26日,亿滋工会向亿滋公司发送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要约书》,要求在2015年7月15日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协商《集体合同》续签事宜。

2015年7月3日,亿滋工会向亿滋公司发送了工会联席会会议纪要,亿滋公司总经理于同日回复亿滋工会称其8月份将安排时间和与正式代表会面。之后,亿滋工会又于2015年7月6日、8月3日、8月17日、8月21日、9月1日向亿滋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015年9月16日,双方代表召开会议,就集体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达成了下一步行动计划。2015年9月23日,亿滋公司为2015年度《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授权。

2015年9月25日,亿滋工会以亿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依法裁定亿滋公司立即与亿滋工会进行《集体合同》的续约协商;(2)依法裁定新“集体合同”未能续约之前,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通知,以亿滋工会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2015年9月30日,亿滋工会再次向亿滋公司提出协商《集体合同》的要求,亿滋公司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亿滋工会称,亿滋公司与亿滋工会已就集体合同事宜开始了商谈,所以没有必要延续目前的集体合同,亿滋公司的代表在十月第三周可以与各工会代表分别开会商谈集体合同事宜。

2015年10月9日亿滋工会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一)亿滋公司立即与亿滋工会进行《集体合同》的续约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二)新“集体合同”未能续约之前,亿滋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的《集体合同》。

亿滋公司委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马建军、卜一木、李明代理其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因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是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的《集体合同》。

【代理意见】

亿滋公司的委托律师代理意见为:

(一)本案不应由法院审理

1.法律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协商的救济途径为是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8年01月01日-2015年10月1日有效)》(“《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老)》”)第三十二条,以及《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15年10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新)》”)三十四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集体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或签订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法律明确了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上级工会做出整改意见书,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有关信息将予以公开披露。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老)》第三十七条以及《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新)》第三十九条还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上级工会可以做出整改意见书,要求其改正。

(3)法律虽然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因订立或续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其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就订立集体合同争议已经进入了行政救济通道。上海市徐汇区总工会和上海市徐汇区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在调查、指导和协调处理有关本案所涉集体合同订立事宜,足以证明这一点。

3.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驳回亿滋工会起诉。

(二)亿滋公司没有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

1.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并不等于拒绝协商。被告此前一直就集体合同订立与原告展开协商,只是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续订《原集体合同》的不当主张。

2.法律对书面回复规定了期限,但没有规定回复的具体形式。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7月3日即书面回复了该集体协商要约,且该等回复包含了代表、日期以及同意协商的表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3.亿滋公司不存在拖延集体协商的行为。法律对协商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老)》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新)》第八条的规定,协商代表的任期为6个月。退一步讲,即便根据协商代表的任期来推定集体协商期限的话,那么集体协商的期限至少为6个月,在此期限内协商,不存在拖延。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故亿滋工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争议的范围,对此不作处理;亿滋工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的《集体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亿滋工会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要求亿滋公司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的《集体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亿滋工会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

【裁判文书】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12号。

【案例评析】

(一)本案所涉相关的法律问题新颖,本案所涉及的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及其救济程序,集体协商争议及其解决等法律问题,此前应均无相关司法判例可寻。

(二)此案例作为全国首例关于集体合同续订争议的司法判决,对于后续的相关案例、以及用人单位与工会签署集体合同决策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结语和建议】

本案应为全国首例有关集体合同纠纷的判例,引起了《劳动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上海法治频道也对一审的庭审予以录像并播出,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

集体合同的订立涉及到公司、工会及全体员工等,所涉及的层面较多,人员较广,在处理本案中,除涉及相应的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工会关系处理、员工安抚及行政部门沟通等诸多事宜。安抚好员工情绪、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是合乎公司的利益,是各方应共同争取和努力的方向。

代理律师应与相关的上级工会等外部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消除误会,降低冲突,发挥上级工会和政府机构的居间协调作用,帮助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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