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焦某诉宁夏自治区某市安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LGLD151496857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中卫市迎春花炮厂系焦某个人独资兴办的宁夏唯一定点生产烟花爆竹的民营企业。2009年9月份,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以焦某的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非法生产为由,对工厂库存物品以证据保全名义进行查封,接着又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并没收生产物品的行政处罚,直至2016年2月份将焦某的中卫市迎春花炮厂厂房强制拆除予以取缔。

2016年12月20日,焦某向市安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对迎春花炮厂生产、储存成品、半成品30多吨四千余箱烟花爆竹予以证据保全,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做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2.对迎春花炮厂做出责令停产停业、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做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

2016年12月26日,市安监局向焦某的代理律师寄送2009年9月19日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卫)安监管案回执字〔2009〕第(017)号、2009年9月19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卫)安监管案罚告字〔2009〕第(013)号、2009年9月19日听证告知书(卫)安监管案听告字〔2009〕第(005)号、2009年9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卫)安监管案罚字〔2009〕第(005)号送达回执(卫)安监管案回执字〔2009〕第(019)号共五份文书。

焦某认为市安监局没有全面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安监局全面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2017年1月12日,区安监局发文告知焦某,已向市安监局下发《关于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函》,要求市安监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焦某公开相关信息,但市安监局没有任何答复。

焦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违反其上级机关要求,拒不向焦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焦某公开其作出的(卫)案件管案证处字2009第(001)号证据保全处理决定、证据保全处理花炮厂成品、半成品30多吨四千余箱烟花爆竹的清单、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公开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生产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公开其将花炮厂厂房强制拆除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书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

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韩英伟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能否通过复议机关转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是否属于可依申请公开?

【代理意见】

原告委托律师的代理意见是:

(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依据。

2009年9月份,被告以焦某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非法生产为由,对焦某工厂库存物品以证据保全名义进行查封,接着又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并没收生产的物品,2016年2月份把焦某的中卫市迎春花炮厂厂房强制拆除予以取缔。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制作勘验笔录,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告既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焦某的中卫市迎春花炮厂厂房强制拆除予以取缔,那么被告应当具有证明焦某存在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采取强制措施前下发的强制措施催告书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

(二)被告应当公开原告焦某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2016年12月20日,焦某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作出上述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然而,被告在2016年12月26日,仅向焦某公开了五张文书。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纠正被告不全面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焦某依法向被告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全面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2017年1月12日,区监局发文告知焦某,已经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焦某公开相关信息。然而,被告没有向焦某作出任何答复。

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焦某向区安监局反映答辩人履行职责不到位,答辩人随即按照建议,以传真方式补充了五份证据保全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该局向焦某进行公开。被告如此说法,极不严肃,与法不符。理由如下:

为了纠正被告不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焦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被告的上级机关区安监局提出的是行政复议,而不是被告声称的反映。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作为被申请人的被告可以改变原行政行为,将原来没有向焦某公开的五份政府信息继续公开,虽然不影响其上级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这恰恰证明了被告原来没有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证实焦某提起行政复议是必要的、正确的。

被告声称通过复议机关向焦某继续公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哪一条规定上级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负有此项职责。被告上级复议机关不是被告的邮差、信使,被告此种说法于法无据。

综上,被告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市安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告市安监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焦某公开其作出的(卫)案件管案证处字[2009]第(001)号证据保全处理决定书、证据保全处理花炮厂成品、半成品30多吨四千余箱烟花爆竹的清单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公开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生产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公开其将花炮厂厂房强制拆除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书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被告仅向原告公开了给予迎春花炮厂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物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以及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执,却未依照原告申请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告辩称其在收到区安监局《关于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函》后,将有关信息传真至区安监局,通过该局已经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没有明确表示被告需向其公开迎春花炮厂厂房强制拆除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书,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

经审查,区安监局在《关于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函》中明确要求被告“尽快向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对人系原告,故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如认为原告“对迎春花炮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告知原告作出更改或者补充,但被告却未尽到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案例评析】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或科研需要,依法向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获取信息内容有具体要求的,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焦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告仅向焦某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未按照焦某的申请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结语和建议】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既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政府的行政义务。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政府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正确履行各项行政职责。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