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潘某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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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68266734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潘某与其母亲谭某清等人到他们位于苍梧县某某镇培某村一中组16-2号家中旧仓库与姚某相邻房屋搭建的石棉瓦棚邻接处拍照,返回至姚某房屋对面空地时,与被害人姚某相遇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指骂,并发生肢体冲突。
在肢体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潘某将姚某推倒并用手掌拍打姚某的面部等部位,又用右手肘关节击中姚某的头部,导致姚某的面部、颅脑等多处身体部位受伤。经鉴定,姚某颅脑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面部、双上肢皮肤软组织所受损失达轻微伤。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潘某辩护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纠纷的发生始于受害人在旧房屋加盖石棉瓦顶棚时没有考虑对相邻房屋的影响与破坏,导致与之相邻的被告人的房屋造成损坏后又不妥善处理而形成邻里矛盾,事发当日被告人及家人到事发现场的初衷是拍照提取证据后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在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指骂过程中被害人的恶毒漫骂(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认在争吵过程中使用了“全家出门被车撞死”等恶毒语言来咒骂被告人及其家人)激起了从事汽车运输业的被告人的愤怒,导致在发生推拉拖扯等肢体冲突过程中失去了力度的控制,导致受害人的身体损伤从而触犯法律。被告人事前并没有故意伤害受害人身体的主观恶意,在整个推拉拖扯过程中,唯有受害人曾经拿着木棍挑衅(受害人陈述可证实),被告人是没有使用任何工具的可见潘某只是一时激愤失手伤人,其主观恶性根本不大,因此在确定量刑起点及基准刑时应予充分考虑此一情节。
2.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潘某属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区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被告人潘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即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悔罪态度十分良好,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本案受害人姚某英不注意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在发生争吵过程中不顾后果的恶毒咒骂和手拿木棍主动挑衅的行为,对打架事件的发生及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此案发的原因、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从而对被告人潘某的处罚在减少基准刑20%以下的幅度内适当从宽。
5.自从事件发生,被告人及其家属均多次与姚某英协商赔偿事宜,但均因被害人的拒绝而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均多次明确表示会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主动向法院交纳人民币2000元,用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广西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0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潘某与受害人姚某英之间的相互推扯造成伤害的行为是因为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起,根据广西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第5条第(1)点的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致七十周岁的老年人轻伤一级、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而引起,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此类案件犯罪诱因简单,作案手段单一。邻里产生纠纷的原因较为简单,主要有邻里琐事纠纷,如玩笑口角、小孩打架、家畜伤人等;土地权属纠纷,如宅基地、农田、林地界限纠纷等;相邻权益纠纷,如相邻房屋采光、农田排水、道路通行等。作案手段较为单一,多数为持农具、菜刀械斗,拿砖块、石块敲击或厮打、咬、踢等。但是此种矛盾激化迅速,容易导致即兴犯罪,因为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不能冷静处理,一时气急冲动,矛盾骤然升级,三五分钟内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转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此类犯罪中即兴犯罪较多,嫌疑人多数无预谋和犯罪准备。
【结语和建议】
建议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同,在办理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很多人犯罪嫌疑人对故意伤害根本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认识,认为只是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彼此已经和解好了就可以了,根本认识不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送法进农村、入农户的方式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农民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理性地采取合法手段有序化解,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克服枯燥乏味的宣传模式,多角度、多方式去宣传法律政策与相关法律知识,注重实效的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建立相互和谐的人际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提前预防,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基层组织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对邻里纠纷事件应正确引导,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程度。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必须谨慎处理,注意当事人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