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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广东南岭某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诉北京某研究所提起之环境公益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17-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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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LGLD151425164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8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区公司”)在石坑崆公路施工过程中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且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而导致植被损害、公路运行将加剧动植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威胁濒危动植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之由,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提出停止损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一系列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共同原告申请加入诉讼,并将乳阳林业局追加为被告。

景区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于鲁平律师等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为景区公司出具了诉讼应对策略及实施方案,并深度介入各方谈判。经过近一年多的沟通和协调,各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最终公告生效。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观点与请求,本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基础,将客户利益与案件实情相结合,形成初步代理思路,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展开进行:

1.涉案公路是在原林区简易公路的基础上改续建而成建设该公路是军事战备、森林防火和防止森林病虫害的需要,建成后能更好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2.应通过尊重历史的眼光,并结合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法治背景进行分析,石坑崆公路的建设具有合理性,公路建设行为不应被法律责难;3.绿色发展是景区公司始终秉持和践行的经营理念。对石坑崆公路施工造成的两侧植被损坏,景区公司也一直在积极和科学的采取复绿措施;4.石坑崆公路施工过程中虽造成原有植被损坏,并未达到生态环境损害的标准和程度,未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5.期间损失赔偿的前提是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在本案不存在该事实的情况下,期间损失赔偿不应支持;6.石坑崆公路的建设有其合理性,也未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景区公司的建设行为无主观过错,在道德上也无可谴责之处,不应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各方通过有效沟通就本案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法院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程序障碍。本律师团队基于调解也是通过最少的诉讼程序代价,尽快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考虑,充分询问客户的意见后提出调解方案。法院最终在调解中通过各方担责,共同治理,有效的化解案件矛盾纠纷,从而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

【判决结果】

2017年2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因石坑崆公路修建而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破坏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立即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内老蓬至石坑崆之间的修建公路行为,保持公路现状;已完成的道路仅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使用;今后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旅游开发项目。

2.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上述费用用于老蓬至石坑崆段公路的生态修复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态治理。

3.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所作出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期)工程方案》的标准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必须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并在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下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4.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每年12月,向执行法院及原告通报生态修复进展情况,并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及社会监督。被告广东省乳阳林业局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具体实施。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有权到现场查看生态修复情况,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当事人及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经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结果尚未达到《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期)工程方案》的要求,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直至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为止。

5.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差旅费4万元、评估费6万、专家咨询费2万;应向原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支付律师费20万、专家咨询费3万元;应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付调查取证费5万元、应向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护育中心支付调查取证费5万元。

6.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用6300元,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文书】

(2016)粤18民初3号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从“南岭案”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五点启示》一文,就本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创造性与启发性作出了详细的评析:

1.案件的起诉主体多元化。本案起诉主体除了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之外还有后期申请加入诉讼的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还包括支持起诉主体。与此同时,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不仅作为共同原告申请加入诉讼,而且在诉讼中又将政府相关部门追加为被告。

2.案件的被告既涉及企业也涉及行政机关,蕴含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重因素。该案法院将政府相关部门也追加为被告,使得本案在性质上突破了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特征,并包含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最终的调解方案实质上也体现了“民行二合一”的审判思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个调解中彻底解决。

3.创设了执行代管人模式的独创性解决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在案件具体的执行中充当代管人的角色,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管职能,在修复工作的方案制定、事实、监管、验收等领域配合法院监督执行效果。该执行方式不仅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在该案件中的权责,也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管理职能更好的对企业的判决义务履行情况采取适时的监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司法机关。

4.案件调解结论以其后续具体修复效果为结果,突破了调解的终局性,符合生态修复的客观实际,具有创新性。本案的调解结果虽然要求企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修复方案,但是完成的效果如没有达到修复要求的,则应该继续承担修复义务。该规定实际上突破了调解的终局性,即在调解的基础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修复效果加以评测和考量的权力,如修复效果不佳,则被告需要继续承担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这一做法既较快的解决了当前的修复问题,让各方达成合议,又充分考虑到生态修复的过程性和复杂性,让司法机关在后续的监督中,留有灵活的余地。

5.由于目前对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评估机制不完善,导致本案调解内容没有涉及到环境治理期间损失的赔偿问题,这也反映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快速觉醒,以及相关部门对环境问题的大力整治,全国各地都逐渐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广东南岭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代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调解,对于如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现实性和制度性难题均提供了参考,对类似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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