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王丽诉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7-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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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1425011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1981年8月,王丽进入七三一三工厂工作,该厂设立有七三一三工厂工会委员会,该工会的上级工会为某军区装备部工会委员会。1998年,该厂更名为济南某印刷厂,之后又更名为中闻济南公司,该公司工委组织仍然为七三一三工厂工会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七二一三工会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程某某、贾某某、谢某、张某某及被告王丽五名委员,组成了该工会第六届工会委员会。2014年8月20日,该工会第六届工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被告王丽为该工会第六届工会委员会主席。该工会选举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装备部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的请示》【济文工字(2014)01号文】,请求对选举结果予以审批。2014年8月21日,某军区装备部工会委员会收悉上述发文后,作出了《关于七二一三工厂工会委员会改选的批复》【部工字(2014)08号文】,认定”七二一三工厂工会委员会会议议程及程序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东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意本次全体会员大会所产生的王丽、程某某、贾某某、谢某、张某某组成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王丽为第六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并按照《工会法》执行相应待遇。第六届工会委员会至二○一九年七月届满。”2015年3月4日,山东省总工会为七二一三工会委员会颁发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为王丽颁发了《工会法定代表人证书》,载明王丽为七二一三工会委员会主席。
2015年10月23日,中闻济南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载明:”王丽同志:你好,自2015年9月1日起你无故未来单位上班,连续旷工已达三十余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经公司研究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函送达后双方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望你在接到本通知函后五日内前来公司办理交接工作和相关手续,否则,因此事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你自行承担。特此通知。”之后,中闻济南公司向王丽通过顺丰快递两次向其家庭住址邮寄了该通知。两份快递均显示为“退回”。中闻济南公司称在邮件退回后,其又在2015年10月29日在被告王丽家的大门上张贴了上述通知。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发生争议后,王丽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1.确认其与中闻济南公司自1981年至2015年10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中闻济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决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54796元;3.要求中闻济南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111869.89元;4.要求中闻济南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8月扣发的岗位补贴、奖金及电话费共计3000元;5.要求中闻济南公司支付2015年9月1日至10月28日的工资10281元;6.要求中闻济南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5753.60元;7.要求中闻济南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及退休手续。
【代理意见】
王丽的代理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王丽与中闻济南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及工作期间相关工资待遇等事由发生纠纷,导致王丽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中闻济南公司做出的对王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否合法。
中闻济南公司称,按照其单位《职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处分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其有权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王丽自2015年9月1日起不再到单位上班,截止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日,已经连续旷工超过三十日,其在会议中已经对旷工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进行了强调,被告王丽参加了该次会议,应视为其已经对被告王丽旷工行为的批评教育,故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王丽则认为,其不到单位工作系因中闻济南公司阻止其正常工作,并非旷工,且其不认可中闻济南公司在其不到单位上班后与其进行过沟通,其认为中闻济南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按照《职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使在王丽无故旷工的情况下,中闻济南公司尚要对员工先行教育批评,在教育批评无效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为员工改过自新提供了机会。王丽作为与中闻济南公司存有纠纷的员工,在其不到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中闻济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落实被告王丽不到公司上班的具体原因,如确系无故旷工,亦应履行批评教育的前置程序。所以应当认定中闻济南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丽支付经济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确认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与王丽之间自1981年8月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837.16元;
(四)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丽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7442.42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中闻济南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
(2016)鲁01民终4307号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中闻济南公司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的,其有义务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中闻济南公司提交的单位规章制度显示,在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三十日,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其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该规定,中闻济南公司与旷工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日;二是经批评教育后劳动者仍然存在旷工行为。
现双方一致认可王丽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中闻济南公司认为王丽构成旷工,王丽则主张其系因中闻济南公司强行撤销其工会主席的职务,导致其无法履行职责,故没有到单位上班,且即使该期间认定为其旷工,中闻济南公司应当履行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前置程序,但中闻济南公司并未履行该程序。
王丽不到单位工作的行为虽然不当,但鉴于双方在王丽的退休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而退休问题又系对劳动者生存权影响较大的事项,中闻济南公司在王丽不到单位上班的情况下,作出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应当严格而谨慎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按照《职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使在员工无故旷工的情况下,中闻济南公司尚要对员工先行教育批评,在教育批评无效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为员工改过自新提供了机会。王丽作为与中闻济南公司存有纠纷的员工,在其不到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中闻济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落实王丽不到公司上班的具体原因,如确系无故旷工,亦应履行批评教育的前置程序。中闻济南公司提交了2015年2月份的一份会议记录以证明其履行了批评教育的义务,但该记录仅在记录的内容中显示王丽参加了该次会议,并无王丽的签字确认等事项,无法证明王丽参加了该次会议,且该次会议发生在王丽不到公司上班之前,并非针对王丽缺勤进行的批评教育。该证据无法证明中闻济南公司在作出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前对王丽进行了批评教育,剥夺了其单位规章制度为王丽改正错误而设定的权利。故法院认定,中闻济南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其有义务为王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但较为少见的是单位工会主席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又具有更丰富的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从仲裁员的审理到一、二审法院的裁判,都得到了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庭审过程严格缜密,法庭调查也很细致,判决结果也能够正确的体现客观事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