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涉及87户村民诉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
- 案例时间: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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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LD151421158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1998年,何某某承包A市XX区XX村3.2亩土地,承包期是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1年至2012年,某某自治区政府对XX村土地相继作出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XX村土地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作为城市建设用地。XX市政府依据某某自治区政府作出的相关批复,发布了对XX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收《通告》,对何某某及其他村民的承包地进行了征收。何某某认为在征收时涉案土地的基本农田标志还在,涉案土地就是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A市政府征收时未经国务院批准,其征收行为违法,何某某对征收行为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A市政府作出的7个征收《通告》。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允许其回避审理此案,最终,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某委托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
【代理意见】
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是:
(一)在征收涉案土地时已不属于基本农田,征收行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何某某诉称被征收地属于基本农田,其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曾在涉案地存在的基本农田标志牌。A市政府也认可A市XX区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00年经某某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时,涉案土地被划定为基本农田。但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基本农田有一定的时间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A市政府提交的政函发[2000]53号关于A市XX区及所辖18个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某某政发[2008]36号《某某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某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批准A市某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某某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2009年A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09年某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证实在2009年8月8日经某某自治区政府批准涉案土地由基本农田划定为一般耕地,确定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区。涉案土地自2009年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区至今,规划用途未发生变化。何某某所举证的标志牌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效力是依据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征地时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只能依据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重新进行确认。也就是说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原规划重新进行确认后,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已改变,何某某所举证的标志牌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效力已消失。因此,何某某认为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A市政府征收行为违法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的。A市政府征收的涉案土地属于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依照法律规定,只需要得到某某自治区政府的批准即可,无需得到国务院批准。某某自治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批准将涉案土地转用、征收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市政府根据某某自治区政府的批复,将涉案土地予以转用、征收符合法律规定。A市政府对征地行为进行实施,其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二)不涉及何某某的征收《通告》与其无利害关系。
何某某的承包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不涉及何某某的其他5个征收《通告》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诉讼。何某某对所诉7个征收《通告》要求全部审查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何某某上诉至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一个争议焦点:涉案土地在某某市政府征收时是否属于基本农田?
就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法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本案中A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变更应由某某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A市政府2009年做出的A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分析,将涉案土地调出基本农田,确定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后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报经某某自治区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某某自治区政府做出批复,批准将涉案土地转用、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A市政府依据批复做出征收《通告》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故A市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时,涉案土地已不属于基本农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A市政府作出的征地《通告》违法,其陈述的事实理由是因A市政府违法征收基本农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市人民政府征收时涉案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的收集补充等方面,被告与原告的权利义务有明显的不同。何某某的请求确认征地《通告》违法,但该请求实际包含确认多个行政行为,特别是基本农田调整中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和多个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证据不能充分准确举证,都会导致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充分准备证据。为了达到证据的充分我们首先从A市档案局调取相关证据,来证实在2009年A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向某某自治区政府上报了《关于批准某某市利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某某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经某某自治区政府批准,涉案土地在2009年8月8日之后已经由基本农田划定为一般耕地,确定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的事实,其次为了证明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法,我们又将A市人民政府作出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也作为证据提交,来证明A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每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了达到证据的准确,我们同时又提交了涉及何某某承包地的2个征收《通告》和与其相关的《批复》、《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土地补偿协议》以及相关的送达回执等14组证据,来避免因不充分不准确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经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何某某上诉到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与此同时,在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作出时,何某某同村的86名村民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同诉求,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后75名村民上诉到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本案因拆迁引发的争议,属重大、复杂、疑难的敏感性行政诉讼案件。该案被告是地级市人民政府,涉及行政相对人达到87人,在当地乃至全区该案都有重大的社会影响。该案涉及土地征收中的多个环节、多个法律关系、多个专业领域、涉及的事项跨越时间长。基于以上诸多因素,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又要避免对自己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每作出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时就要依法行政,依据的证据要进行备案保管,因为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