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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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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LD151421127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害人吴某(女),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企业工作。2014年11月15日下午17时30分许,吴某因前往浙江省金华市某小区办事,在金华市新华街附近招手呼叫出租车,遂上了加害人朱某驾驶的某出租车公司浙GT××××号出租车。吴某上车后,司机朱某便同伙随车人员陆某欲对其图谋不轨。途中,朱某与陆某通过微信联系决定对吴某先实施抢劫,由朱某驾车,陆某在后排控制住吴某,当朱某驾车至330国道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XX村附近路段时,由陆某控制住吴某,朱某则将出租车开回金华市区停放,停放完毕后另行驾驶浙G××××越野车折回,将吴某劫持至武义县XX村XXXX路XX号朱某明家中进行抢劫。抢劫之后,发现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吴某并未带有大量财物遂决定对吴某实施强奸,朱某与陆某先后对吴某进行了轮奸。最后害怕吴某事后告发,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吴某杀害并抛尸荒野。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已迅速侦破,但吴某的遇害,无疑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和伤害,其母亲郑某一病不起至今仍卧床,父亲吴某也因此精神不济失业在家,其家之悲不可言状。被害人父母郑某、吴某起诉该出租车公司,以出租车公司违反客运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吴某亲属委托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吴超对出租车公司提起违反客运合同之诉。

【代理意见】

被害人吴某亲属的代理律师认为:

1.被害人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

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承运人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自购票人取得客票时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客运合同成立。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根据《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因此,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时成立,因为此时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运输合同达成协议,只是双方的合同为非书面形式。因此,出租车运输中,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按出租车运输的交易习惯,该运输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就成立。

在本案中,吴某一经坐上标有被告识别标识的浙GT××××号出租车时,即与被告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2.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方,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吴某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但是被告车辆驾驶员未按照吴某的指示,而是通过控制吴某某的形式,抢劫、杀害吴某某。被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3.出租车具体驾驶员不影响被告违约的成立。

众所周知,出租车与普通的私家车截然不同,车身上不仅印有明显的出租车公司的商标及名称,车辆顶部安装有突出车辆所属公司标识的顶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害人吴某某作为一个普通的乘客,其有理由通过所乘坐的出租车上的标识来判断所乘坐的车辆的所属公司,而非询问或查看车辆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证判别。

被告认为驾驶员朱某的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证所属单位为金华市金盾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但是本案案发时,作案车辆为被告公司名下的浙GT××××号出租车。朱某假设无权代表被告某某出租车公司与被害人吴某订立客运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被害人吴某相应损失。

被害人吴某就读于宁波万里学,在校期间成绩优异,获得多项荣誉,于2011年6月18日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毕业之后先后在宁波、金华工作,工作期间积极勤恳。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有义务为社会大众提供出行之便利。但是被告由于管理混乱用人不当,造成被害人吴某遇害这一事实已不可挽回。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赔偿相应的损失。一方面为其行为承担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起到相应的惩罚及警示作用。又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判决结果】

一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吴某自搭载了被告公司营运的出租车时,被告与吴某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未能按要求将旅客平安送至目的地,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出租车司机虽然系代班,但被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不仅没有对相关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入职及日常法制安全培训,且代班司机在作案前已经准备好作案工具,被告并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这个因素,所以被告疏于安全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准确安全地将被害人运送至目的地,因此存在违约,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选择按合同违约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属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故原告诉请该项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两原告未达到法定年龄,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对于丧葬费,原告只主张20196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07860元、丧葬费20196元,合计828056元。对于已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被告提出应予以扣除,按协议约定该10万元属于补偿款性质,原告另保留诉讼的权利,故不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作出后,出租车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6)浙07民终1975号民事判决,驳回出租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

(一)金华市春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车辆运营过程中搭载吴某的事实清楚,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金华市春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吴某送至约定地点。

(二)金华市春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运输过程中,吴某被司机杀害,金华市春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未将吴某送至约定地点,显属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赔偿标准。吴某、郑某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庭属失地农民,吴某高校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四)金华市春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补偿款 不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书中,金华市春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诺不主张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中对该补偿款予以扣减,其上诉请求予以扣减违反双方约定,不应支持。

【案例评析】

(一)类似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上乘客人身损害救济途径?

类似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上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义务承担对象进行相应民事权利等主张和索赔,但是一旦选择获得赔偿方式即不能更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若被害人吴某的父母欲主张侵权责任,则被主张对象应是加害人朱某和陆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索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若根据合同法第违约责任,本案的合同相对性为被害人吴某和吴某所乘坐的出租车公司,而出租车驾驶员朱某与车上同乘人员陆某的加害行为,是造成出租车公司违约的原因而非被害人家属主张的对象。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当然,在实务中关于具体如何选择侵权责任赔偿还是违约责任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若选择违约责任,则应当考虑违约责任主张损失的时候无法主张精神抚慰金;若选择侵权责任赔偿,则应当充分考虑加害人的赔付能力等等。

(二)对于出租车等类似的公共交通工具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

像出租车这样的公共交通工具,其并不像公共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那样旅客需要买票再上车。出租车即招即停,上车到达目的地之后再按照公里数进行计价付费,因此无法像传统的交通工具那样一方付钱一方交付书面的凭证。出租车公司作为特定的服务行业,必须经有关行政部门特许核准,其营运含有公共运输的成份,城市出租车行业执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乘客只需观察车体上的出租车特有标志即可放心乘坐,不需考察驾驶员或车主是谁,这是因为公众对政府信赖所致。因此,乘客自坐上出租车那一瞬间,即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同时该客运合同已经生效,至于出租车公司是否给乘客发票在所不问。

【结语和建议】

该案从发生到结案,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也让全社会为之震惊,从金华电视台到中央电视台,从群众自媒体到官方媒体,纷纷报道此事。从吴某失踪到明确遇害,在极短的时间内,金华公安迅速侦破此案,再到最后,被害人家属得以获得全额赔偿,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首先,该案无疑是金华市乃至浙江省出租车乘客遇害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律师正确选择了以合同纠纷进行起诉的诉讼思路,让被害人家属的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够落到实处。其次,本案中,明确了出租车司机在出租车上从事刑事犯罪活动的,出租车公司仍然对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出租车司机包含代班司机。再次,通过本案的诉讼和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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