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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不予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行政决定案

  • 案例时间: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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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1421123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系第三人新疆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合同履行地为中国石油新疆某销售分公司,工作地点为乌奇西路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2011年5月8日,本该原告休息,但中午12时左右,加油站电话通知要求原告加班,原告遂即前往加油站加班,一直工作到晚上21:30分左右。加油站组织加班员工一起吃晚餐,就餐地点是加油站经理黄某某所定,餐费也是单位结帐。原告饭后准备回家时,被餐厅门口高某所驾驶的小客车撞伤。原告遂即被救护车送往米东区医院,后转至某总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区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高某为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完全建立在案件的基本事实之上:

(一)表面看原告就餐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原告受伤时间距加班下班时间已过3个小时,但她加班结束之后就餐行为系单位行为,应当认定加班结束后就餐属工作餐,并不是下班之后的个人餐饮行为;

(二)就餐后被汽车撞伤,表面看不是在工作场所中受伤,但实际上属于返家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原告王某某完全符合上述工伤条件。而本案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理由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了维持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一审判决后,原一审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写好上诉状,帮助原告准备好所有的证据和发言提纲,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应得利益,挽回了其重大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某劳工伤字第1753号不予认定王某某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一)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某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某劳工伤字第17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某市社保局负责某地区工伤保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认定工伤是市社保局的法定职责。本案王某某与服务公司劳动关系成立。2011年5月8日王某某按单位通知要求加班属实,同时本案当事人王某某打扫卫生至21:30分结束后,接受单位安排去工作地点之外的第三处地点就餐且属工作餐以及就餐后王某某于当日23:00时在餐厅门前遭遇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而致身体受伤亦无异议,据此,本院认为,王某某接受单位安排在加班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用餐完毕返回途中,应视为上下班路线的合理延伸,由于上下班路线是工作场所、岗位的合理延伸,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王某某在餐厅门前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这一认定情形。乌市社保局作出认定王某某受伤不属工伤的认定不当。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但狭义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内涵,以致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某某有关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某市社保局【2011】某劳工伤字第17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受伤后申请社保局认定工伤,并经过了行政机关的一裁和二裁,都不予认定工伤。人社行政部门不予认定王某某工伤的最主要理由是王某某不在工作场所、不在工作时间受的伤。案件要确定两个问题:1.首先,解决当晚吃的是什么饭?性质是什么?王某某所在单位向某市社保局申报的工伤申请表中写的是加班后去吃晚饭;2.既然是吃工作餐,是谁付的款?代理人抓住这两个重要问题,从王某某单位取得加班和加班后共用工作餐的证明。由此,本案已基本明朗:王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回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院仍然判决维持某市人社局的对王某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此时,原告王某某决定不上诉。但代理人认为,王某某的诉求是完全正当的,如果上诉权利不行使,会给她造成终身遗憾。代理人给王某某说明上诉的权利和涵义及利害关系,主动为她写好上诉状和辩论提纲,并提交了代写的上诉状,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状的上诉理由和原告一审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进一步指出,王某某接受单位安排在加班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用餐完毕返回途中,应视为上下班路线的合理延伸。由于上下班路线是工作场所、岗位的合理延伸,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结语和建议】

通过办理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代理律师认为律师既要有扎实的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毫不动摇的正义感、法治信仰定力,不能因为一次裁决或判决不利,就失去了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初心。该案问题的实质所在是原告王某某在加班下班的时候,加班的员工中午并没有吃饭,这就决定了单位组织员工吃工作餐的合理性。此案是在本代理人听完王某某叙述后,决定从吃饭性质定义为“工作餐”开始,这才符合实际情况,并由服务公司确认,这为本案最后公正解决奠定了基础。因为是工作餐,就必然得出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合理延伸的结论。

本案需要总结的是律师应当学会透过案件现象看案件本质的本领。实际上很多行政案件都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应当牢牢把握事物的本质。无论是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还是其他的行政案件,都存在把握案件主脉络主线索的问题,同时又要特别注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找到与之相关的因果关系,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胜诉率。本案的成功逆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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