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黄某强奸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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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LGLD1514193236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7年1月9日,刘某某报警称其被人强奸。刘某某称,9日19时许其唱戏的老板黄某驾车到文成县南田镇接她去青田县万阜乡唱戏。在中途一个农庄附近,黄某将车子停下将车门锁上后对刘某某实施了强奸。
庭上检察院指控黄某强奸罪,黄某辩称只是开玩笑,没有想发生性关系,承认了将刘某某抱到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扶手位置上并实施了搂抱、摸胸等行为,但并没有爬到副驾驶座上脱刘某某的裤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检察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赵某(刘某某同事)、刘某(刘某某妹妹)、刘某某的证言;2.黄某的供述与辩解;3.DNA鉴定结论;4.检样提取笔录。证人证言内容表明黄某不顾刘某某的反抗,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除了刘某某其他证人均不在现场系来自刘某某描述的传来证据。黄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其最后一次的供述称只是想和刘某某开玩笑,没有强奸的意思。DNA鉴定结果显示内裤裆部部位的布片、阴道擦拭物未检测出人精斑成分,左乳房周围的擦拭物未检测出STR分型。
一审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1)黄某对相关供述前后反复,后3份笔录否认了从驾驶座爬到副驾驶座对刘某某实施搂抱、摸胸,在庭审中又辩称只是想开玩笑并没有想要强行和刘某某发生性行为;(2)刘某某的案发后及时报警,前后的笔录稳定一致,且与证人刘某、赵某的证言及相关手机通信记录可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一审判决黄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黄某不服,委托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律师在与当事人会见、阅卷后递交了刑事上诉状以及二审开庭申请书。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意见,改判黄某强奸中止,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强奸罪既遂的证据明显不足。
1.黄某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的讯问笔录以及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均表示未与刘某某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无插入行为);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
(1)刘某某陈述到:“我想把车门打开,黄某把车门锁上不让我开门”,之后又称“我挣扎着到后座上,打开车门跑了”。根据轿车的门禁系统,若副驾驶的车门锁了后座的车门必然也会上锁,由此可见刘某某的陈述前后显然矛盾。
(2)刘某某陈述到:“黄某用左手把我的右手压在窗户哪里,我一直在挣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的身体检查后未发现印痕。
(3)刘某某陈述到:“他将我的衣服撩上去并用嘴巴亲吻我左边的乳头”。根据鉴定报告,刘某某左乳头擦拭物未检测出STR分型。
(4)刘某某陈述到:“我一直在挣扎,接着他就将我的丝袜和内裤一下子拉扯下来了”。案发时1月份,时值冬季衣裤较厚且丝袜一般较紧身,刘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大腿与屁股紧贴座椅且在一直在反抗挣扎,这种情况内裤和丝袜却一下子就扯下来了显然不符合实际。
(5)刘某某陈述到:“你再这样,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而当时刘某某却是将电话打给了刘某,常理来说遇到强奸报警明显更具威慑力,刘某某显然也知道这一点却没有当场报警。
3.证人刘某、赵某的证言可信度较低。刘某、赵某的证言均来自于刘某某的传述,系传来证据。另外,证人刘某、赵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关系密切。因此,证人证言可信度极低;
4.鉴定结论,未检出人精斑成分和STR分型、无受伤淤青、丝袜内裤均无破损。据此,(1)无法证明黄某与刘某某发生了实质性性行为;(2)无法证明黄某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
(二)根据案发时场景,强行实施实质性性行为存在客观不可能。在女性不配合的情况下,不可能单方强行实施实质性性行为。
(三)本案应构成犯罪中止。
通过上述分析,黄某根本无法强行实施实质性性行为,一审判决强奸罪既遂显然错误。综合分析,上诉人在可以完成全部强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自动地放弃了将强奸行为继续进行下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定罪部分,但认定为强奸中止,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9日19时许,黄某驾驶比亚迪越野车载着刘某某从温州文成县南田镇驶往丽水青田县万阜乡,途中将其车子停靠在万阜乡背山麦田空地上,不顾被害人刘某某的反抗,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某某进行抚摸、亲吻,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某拨打电话向其妹妹求救,黄某抢过电话挂断,刘某某趁机开门下车逃往新庄方向。黄某追上后将其拉上车送到新庄。刘某某下车后告知刘某、赵某等人自己被黄某强奸,之后前往案发地点,途中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辩护意见,经查1.黄某的供述与刘某某陈述,能够证实黄某违背妇女意志,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2.刘某某于刘某的证言存在出入,仅能证明黄某在侵犯刘某某,却不足以证明黄某已与刘某某发生了实质性性行为,相关检案结论、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也无法印证被害人陈述,原判认定黄某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3.黄某在追上刘某某之后,在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条件下,而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不顾刘某某反抗,违背妇女意志意图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
(一)准确把握强奸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在本案中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害人前后的陈述并不一致,存在多处矛盾。其他证人证言均是从被害人处听来的,系传来证据,证人与被害人关系密切,证言证明力低。故而,在证明强奸事实上,证据明显不足,可疑之处较多,一审法院认定强奸罪既遂存在明显的错误。
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其特殊性,即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
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确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1)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之间相互矛盾。本案双方的供述均存在前后矛盾,但黄某的口供变化较大前后差异明显,导致一审法官对其信任度降低,因而被判强奸既遂。(2)分析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细节的分析。通过细节,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本案属于车内强奸,一般在车因为空间狭小,得手难度较大,而被害人的陈述中黄某却较为轻易地得手显然有违常理。同时,尚有多处细节经不住推敲,辩护意见已阐述,在此不赘。(3)分析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本案间接证据鉴定结论:未检出人精斑成分和STR分型、无受伤淤青、丝袜内裤均无破损;不能证明黄某与刘某某有实质性性行为。因此,本案间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不能相互印证。
(二)强奸的中止与强制猥亵妇女的既遂比较分析?
接受委托时,根据当事人一审当庭的供述,我们曾考虑将辩护方向定为强制猥亵妇女既遂。最后经过多方的讨论研究,决定以强奸中止辩护。
客观上证据存在较大矛盾。如果进行强制猥亵的辩护,黄某的第一次、第二次供述十分不利,因为其在供述中承认了爬到副驾驶座对刘某某的亲吻、摸胸等行为以及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故此,若以强制猥亵罪来辩护,须推翻黄某之前的供述。研究警方在录口供程序上的合法性,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或刑讯逼供等足以彻底推翻供述的情形。因此,以强制猥亵的辩护空间不大。
法律规定方面,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妇女既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主观推定必须依托客观行为呈现。二者的客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现为相类似。强奸行为的故意表现在猥亵行为只是初级阶段,必然要向着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方向发展。而强制猥亵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并未以发生性关系为最终目的,只需满足其猥亵的心理即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往往不会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本案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黄某主观意图的判断,而其主观思想除了黄某自己清楚外,无法具体地表现出来。我们无法证明一个人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主观意图,只能是通过客观的语言、行为证明其存在意图。
综上分析,若以强制猥亵辩护,虽然在量刑上可能更为有利当事人,但存在的风险也极大,若引起法官的反感更是得不偿失。通过证据分析,并与黄某沟通后,最后我们决定以强奸中止的辩护方向。
【结语和建议】
强奸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发生在两人之间且空间较为封闭环境,这造成了强奸案件取证上的困难。面对取证的困难还需要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的繁杂,如:(1)有无实质性性行为;(2)是否犯罪嫌疑人所为;(3)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4)犯罪分子有无强奸等主观意图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强奸案件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大部分是被害人的陈述为主及少量的物证加以印证。此类强奸案件中,需要与具体情况对照是否一致。这包括纵向和横向对照,纵向对照是指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前后对比;横向对照则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进行比较,观其是否存在不同之处。
近年来,检察院对于强奸案件的审查趋于宽松化。司法机关有时迫于被害人情绪、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压力,宁愿采取“疑罪从有”的处理方式。这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现在甚至出现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敲诈男方巨额的钱财,以报警其强奸作为威胁。
综上,建议公、检、法加强对强奸案件对证据审查,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应严守“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现难度在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缺陷和司法工作人员观念和自身素质的束缚。或是个别司法人员的素质比较底,或是有的法官为了不破坏同侦查、检察机关的良好关系而迁就后者对疑案做出有罪判决,或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信访压力,对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司法机关实现相对独立或将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期待未来的中国能拥有更好的司法环境。届时司法人员将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真相负责,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秉持“疑罪从无”的理念,认真分析证据,以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