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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孔某在重庆某机械公司、孔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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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LD1512130789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某机械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由董事长孔某安排,采取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其公司研发产品前景好、利润高,并许诺借款人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1.4803亿元,于2015年3月10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代理意见】

(1)对起诉书指控孔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2)孔某向公众借款事出有因,系为研发产品及扩大生产规模,且集资对象对公司及孔某的情况均相对了解,所付利息范围在月息2分至2分4之间,未超出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范畴,主观恶性较小。(3)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基本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效果较好,获得大量订单。公司被市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被授予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且被市内市外多家企业所采用,社会危害性较低。(4)目前已形成处理方案,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或退赔协议,已最大程度地弥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性后果。(5)孔某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认罪悔罪等法定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判决公司及其他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孔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余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裁判文书】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4803亿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孔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二被告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考虑到公司将吸收而来的公众存款除归还本息之外,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已妥善处理出资人的退赔问题,并且能够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当前民企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具有高发性、常见性特征。同时,关于该罪名的司法解释较为完善,定罪证据容易获取,基本事实容易确定,吸收金额动辄上亿,刑事辩护的空间极小。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吸纳资金1.48亿余元,是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此罪“数额巨大”标准(500万)的29倍多。从以往的此类犯罪判决结果来看,不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孔某不可能获得缓刑判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也难以获得缓刑判决,辩护难度较大。

律师接受孔某家人的委托辩护后,及时会见了孔某,与其共同梳理了吸收存款的基本事实,确定了从轻辩护、力求缓刑的总体辩护思路。在交流过程中,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在吸收原因、资金去向及认罪态度等方面具备一定从轻辩护的空间,但是上述量刑情节辩护思路均较为常规,尚不能保障本案结果达到当事人预期。在进一步与孔某及公司相关人员的多次交流过程中,辩护人深入、全面研究了公司研发与销售情况,收集了以下证据:(1)孔某已实际获得“一种渗浸陶瓷活塞环及其渗浸陶瓷的方法”、“一种制造封口活塞环的激光焊接方法”等两项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一种组合式活塞气环”、“一种渗浸陶瓷带封口片的活塞气环”、“一种活塞总成”等三项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2)公司“节能、环保新型组合式活塞环”被国家科技部、商务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共同授予“国家重点新产品”,“环保节能新型活塞环”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公司也被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委认定为“科技企业”;(3)公司产品已由中国重汽集团、江苏河海运输公司、重庆第二公交公司等企业进行装车实验,并出具报告;(4)公司已与海南泛海货运公司、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公司、重庆八鸿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普润达商贸公司等全国多家公司达成产品销售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情况。

以上证据的收集虽然对于本案从轻辩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辩护人认为,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做出对孔某的缓刑判决,借款人的态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起初辩护人考虑的方案是通过直接融资(如小贷或境外财团入股等)解决退赔问题,也协助公司诉讼代表人接触了多家企业,但是因公司本身无足额抵押物等原因,未能实现融资目的。在此过程中,辩护人也直接与借款人推选出的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了解到广大借款人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一是比较了解孔某的个人情况,二是信任公司产品的市场前景。以此心态为基础,辩护人提出了通过孔某出让股权给借款人的形式,将借款人债权转为其在公司股权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不需要孔某或公司另行支出资金,同时将投资人与公司利益紧密绑定,经营风险共担、经营收益共享,既从法律关系上将固定收益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转变为股权投资行为,又能够让投资人与公司利益协调一致,最终有利于人民法院判处孔某等人缓刑。该方案确定后,由专门的商事律师具体实施,到案借款人950人中的945人均签署了债转股协议,占到案人数的99.47%。剩余5人,在辩护人的直接参与下,公司与其达成退赔协议,完整地处理好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使得危害后果实质上已消失。

开庭前,辩护人就相关审理程序和有关事实问题与被告人孔某进行了细致沟通,确保其如实供述及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辩护人的当庭询问、举示证据和发表辩护意见,并在庭前庭后充分与合议庭沟通,成功实现辩护目标,人民法院判处孔某等人缓刑。

本案的处理,实现了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以民促刑,也为此类犯罪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提供了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思路。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对孔某适用缓刑。《起诉书》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司吸收资金总额巨大,犯罪持续时间较长。被告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是犯罪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员,其对指控无异议,且无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若进行常规辩护,譬如在吸纳资金用途、认罪态度等方面向法院求情,会陷入流程式辩护的误区,不可能实现被告人缓刑的预期目标。辩护人在承办案件期间,收集并分析了重庆市范围内的数十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判决,发现人民法院对于达到司法解释“数额巨大”起点的案件,即个人吸收资金100万元、单位吸收资金500万元,在量刑时绝大部分均未适用缓刑。本案非法吸收金额高达1.48亿余元,是法定数额巨大起点的29倍多,更难以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空间小,但往往此类案件亦有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征。

首先,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虽然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但民企融资难的现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共识,共同决定了只要是真正在干实业,而非以此犯罪为掩护空手套白狼、迅速积聚财富,还是能够得到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的从宽处理。故即使涉嫌金额巨大,但是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企业所从事的实体经营、所获得的社会认同以及所展示的发展前景,才有可能真正达致法律上的同情。所以,本案中辩护人充分深入企业,从上述方面挖掘证据,找出了诸多书证,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5项专利证书、国家4部局共同授予“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产品销售协议等。上述证据充分论证了公司的经营情况、研发效果、社会认同和发展趋势,对于案件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其结果往往“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投资人群体的态度对量刑轻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投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也很微妙,一方面投资人往往不希望被告人被处以重刑,特别是在被告人具备还款可能性的情况下,但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已完全丧失还款的可能性,则投资人态度就会立即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重刑。因此,处理好投资人的债务问题,才能最终让人民法院在从轻判决时没有公众压力的障碍。本案中,起初辩护人的思路是协助企业直接融资,但是经多方接触,因无抵押且涉及刑事诉讼,此路不通。后来也试过引入海外(新加坡)财团增资扩股方案,但也因涉及刑事诉讼,外方不愿冒此风险亦作罢。在此陷入绝望之际,辩护人考虑到投资人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因具备一定条件,可以推动。其后将此具体实施交由非诉讼商业律师,辩护人协助引导,顺利达成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并由投资人向人民法院出具要求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意见书,消除了法院判处缓刑的顾虑。

商业类刑事案件辩护,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交叉及当事方多种利益诉求的纠缠,如何对此类关系与利益进行梳理,实现商业对刑事辩护的促进或刑事对商业诉求的推动,值得刑事或商业律师思考。

1.知识虽有划分、专业各有所长,但在复杂的商业刑事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人类知识的整体性与广博性,从而形成以商业刑事律师为主导,根据刑事办案需要,非诉、外商、海商、金融证券、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专业律师为协助的法律服务团队,能够无缝对接、高效协同,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精准的商业刑事法律服务。正如复杂病情的患者,只有大型综合医院才能获得全方位、跨学科的医疗解决方案。

2.商事对刑事辩护具有促进作用,刑事对商事纠纷的解决也同样具有推动作用。有的商事律师只懂商事不懂刑事,如果能够在商事纠纷中寻找到刑事法律所认同的法律关系,就能够通过更为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查明案件事实,而其中有的事实往往是商事诉讼所不可能查明的,并获得法律上对客户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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