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华帝受贿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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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LD1512128365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华帝(化名)原系中国民用航空局KG中心(以下简称“民航KG局”)的领导,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S分院对被告人华帝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09年3月至2015年间,利用其担任民航局KG局相关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53.1万元、5万美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帝受贿案,辩护律师为华帝进行了罪轻辩护。法院2016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华帝构成受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华帝有多项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的证据,依法向合议庭提出如下量刑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案情均系被告人华帝在“两规”期间主动、全面交待的,而且全部案情均系“组织不掌握”,其尚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交待的,对于该情节,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请法庭就该自首情节依法对华帝减轻处罚
1.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案情均系华帝在“组织不掌握”“司法机关尚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向民航局党组纪检组交代的,该行为依法应当“以自首论”
根据在案证据,中共民航局党组纪检组出具的“证明材料”(卷9第139页),“中央巡视组巡视民航局期间,民航局党组纪检组对群众来信反映华帝违规购买三亚KG站集资房问题进行核查,于2015年7月13日对华帝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两规’期间,华帝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违纪事实……”结合本案的起诉书,可知,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案情均是华帝在纪委交代的事实。
华帝向纪委交代案情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一条“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以自首论”的情形,即符合“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待同种罪行的”情况。
2.华帝对于指控案情自始至终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结合华帝在侦查期间的笔录,以及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主诉检察官了解到华帝对全部案件事实都供认不讳的情况,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华帝依然如实向法庭供述的情况,可以得出华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结论。
3.综合评价华帝的行为符合自首要求的“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被告人华帝在“两规”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其中一人H因涉嫌受贿549万元已经于2016年9月29日在北京市第E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另一被检举人D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结合已经开庭审理的被检举人被指控的涉案金额,依法可以认定华帝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就该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华帝减轻处罚
1.被检举人H涉嫌受贿549万已经开庭审理,依法应认定华帝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在案证据,中共民航局党组纪检组出具的“关于华帝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华帝在“两规”期间主动揭发了H收受财物的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卷9第140页);北京市CY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4日决定对H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卷11第7页);犯罪嫌疑人H在讯问中供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卷11第32页);H涉嫌受贿549万元于2016年9月29日在北京市第E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辩护人提交的电子证据,于2016年10月25日打印并当庭提交的“网易新闻”在互联网上转载的《法制晚报》2016年9月29日的公开报道)。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383、385、386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6条等相关规定,分析被检举人H的行为存在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华帝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认定条件。
2.被检举人D涉嫌受贿约150万元,已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依法应认定华帝具有立功表现
在案证据,中共民航局党组纪检组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华帝在“两规”期间还主动揭发检举了D收受财物线索,经民航局党组纪检组查证,D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5万元,美元1万元(卷9第141页);北京市CY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2日决定对D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卷11第10页)。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383、385、386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6条等相关规定,分析华帝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
3.就华帝的立功表现,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对华帝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华帝及其亲属积极主动向办案机关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辩护律师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主动程度、全部退赃等情况,给予华帝减轻处罚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华帝及其亲属积极主动向办案机关退赃,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案的侦查机关的账户积极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就主动、全部退赃的情况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修改,对华帝从轻处罚。
(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本案,辩护律师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华帝从宽、减轻处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高”共同提交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同意“两高”从9月4日起在北上广深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本案被告人华帝在此前的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今天的庭审中又当庭表示了认罪认罚,据此,辩护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华帝能够最大限度地从宽、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
(五)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看,其受贿行为与其他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所不同,也可以得出被告人华帝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结论
被告人华帝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职能,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请合议庭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华帝在民航局KG局工作期间,在其分管的多项工作中发挥了促进作用,其工作表现获得了民航局KG局的认可,该局建议合议庭对华帝的既往表现予以考虑
根据民航局KG局相关部门2016年10月24日出具的《关于华帝情况调查的回函》,被告人华帝在民航局KG局历任相关领导职务,组织了多项工作,并在多项具体工作中发挥了促进作用。该证据能够证明华帝的工作表现受到了所在单位的认可,在回函最后部分,民航局KG总局相关部门也建议合议庭根据华帝的上述情况表现在案件审理时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华帝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具有悔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中有真诚的认罪认罚的表示,请合议庭酌情对华帝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华帝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结合其本次犯罪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相对而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其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做出的肯定意见,恳请合议庭最大限度地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在3-4年间量刑为宜。
【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华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三百五十三万一千元、冻结的美元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S分院指控被告人华帝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华帝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指控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但尚不构成重大立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华帝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华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华帝有期徒刑四年的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定性上没有辩点,辩护律师要把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上;在量刑辩护中要先抓住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受贿罪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2016年4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人的量刑要在10年以上,如果能够在法庭审理阶段认定自首,才有可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据此,辩护律师选择了充分进行量刑辩护,特别论证了本案存在的自首、立功、提起公诉前退赃等关键情节。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4年有期徒刑的判罚。
至于没有采纳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而只认定立功,事后才知道H涉案的549万余元中,只有10万元是华帝检举的,其余均是H到案后自己坦白了539万余元,对此,司法实践中的确不能认定华帝构成重大立功。
【结语和建议】
辩护律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这件案子的,听完犯罪嫌疑人家人的陈述,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定性上难以改变,只能争取相应的罪轻情节。在会见华帝中,华帝对指控中的某些案情的认识存在偏差,作为辩护律师,及时给予了法律帮助,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华帝可能出现的翻供而不被认定自首的问题发生。
律师成功辩护之处还在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公诉人交流辩护意见,将确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与公诉人交流辩护意见而尽可能初步固定下来;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给予法律上的专业指导,将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等直观地呈现在法庭之上和法官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