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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艾玛贪污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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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LD1512128033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艾玛(化名)原系北京某五星级酒店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E分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1日,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向H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7年7月25日向H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艾玛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玛所在的五星级酒店系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艾玛经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决定,自2006年起担任五星级酒店的总经理。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艾玛利用担任五星级酒店总经理,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17万余元。2015年,国有控股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在掌握被告人艾玛涉嫌贪污的线索后,电话通知其到公司接受调查,其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后检察机关于2016年12月22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艾玛的家属代其退缴钱款人民币24万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艾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进行开庭审理,艾玛的辩护律师做了罪轻辩护。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被告辩护律师针对起诉书中指控艾玛涉嫌贪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艾玛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特就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艾玛涉嫌犯罪数额虽然不小,但家人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完成退赃工作,艾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客观上看艾玛涉嫌犯罪的数额属于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后的第一款第一项(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及“法释[2016]9号”第一条第一款(即“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规定的“数额较大”,但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应当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于涉案款项,其积极退赃,已经请家人在提起公诉前(即2017年5月25日已经将款项汇至H区人民检察院,并于2017年6月1日办理案款扣押手续)完成了退赔涉案款项的工作,在会见中其也表示愿意缴纳罚金,针对艾玛涉嫌犯罪的数额及其积极退赃,尽可能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这些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艾玛最大限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艾玛具有坦白情节

艾玛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后的第二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就该情节对艾玛最大限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艾玛认罪悔罪真诚,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

艾玛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主要领导多年,工作兢兢业业,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这些荣誉表明了艾玛本人也是一个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勤奋工作的人;从其涉案的情况来看,主要原因是其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其本身并不想触犯刑法,这也体现了其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前面阐述的其在本次涉案被羁押后积极配合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真诚地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赃情节,恳请合议庭给予艾玛最大限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酌定从轻情节:艾玛本人及其妻子年事已高,两人均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其妻子曾是癌症患者,还患有乳腺癌化疗术后重度骨质疏松、甲状腺结节,目前还增加了严重的焦虑、抑郁症状,长期需要有人照料;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一直是两人相互扶助、相依为命

艾玛本人患有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1)患有较为严重的糖尿病、因药物控制血糖不好,以前曾多次出现过突然晕倒的情况,如抢救不及时可能出现危及生命的危险;(2)其腰椎有四五节的错位,膝关节也有严重损伤,打不了弯、蹲不下去;(3)其还患有心脏疾病,肺部存在絮状阴影。长期的羁押,将会导致其病情恶化,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前几次律师会见艾玛时,也发现了其从监室走到会见室时,表情极其痛苦,行动异常迟缓,其原因是血液回流不好导致双腿胀痛,期间,还出现了心慌胸闷等情况。

艾玛妻子64岁,身患乳腺癌10多年,行动不便、有严重的骨质疏松,股骨头颈处骨头断,3颗钉子至今未取出,艾玛妻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多需要艾玛照顾,自从艾玛被羁押后,艾玛的妻子精神恍惚,症状加重,且出现重度焦虑、抑郁状态,医生建议加强看护;艾玛在羁押中极其牵挂妻子的病情,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各阶段办案机关,期盼着能早日回到家中照看相依为命的病重妻子。

法律是理智的、严肃的,但法律也是讲人文关怀,可谓“法无可恕,情有可原”。艾玛因当初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归案后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刑法讲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法立法上的谦抑性原则在这个司法个案中也应当体现在法官的判罚中,辩护律师恳请合议庭对于艾玛采取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最大限度地减轻对艾玛的判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到需要照顾的妻子身边。

【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9日,H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艾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H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艾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艾玛具有坦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艾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处被告人艾玛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定性上没有辩点,辩护律师要把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上;在量刑辩护中要先抓住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证。

据此,辩护律师选择了充分进行量刑辩护,特别论证了本案存在的坦白、提起公诉前退赃等关键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贪污罪的数额由原来起诉意见书上的24万余元减至起诉书上的17万余元,也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够向公诉人提出辩护意见的成果,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艾玛的刑期从至少3年减至3年以下量刑,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获得10个月的量刑。

【结语和建议】

辩护律师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讲解法律、进行心理疏导,是刑辩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责任感的应有内容。辩护律师将有效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阶段。在本案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与侦查人员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并适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因为管辖的问题,艾玛在侦查终结时就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C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已经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只是因为管辖的问题,案件要移送到H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审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因此受阻。在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继续积极与公诉人交流辩护意见,与H区的刑事执行检察部的检察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最终取得的辩护成果是,H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按照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对侦查机关移送时涉案数额24万余元进行了扣减,做到了起诉书上的17万余元,这样就给被告人艾玛带来了刑期上减档的有利条件。最终,在审判阶段,由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庭审中的真诚认罪、悔罪表现,获得了相对较小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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