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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体育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诉某体育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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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LD1512124368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6日,某广告公司与某体育公司签订《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约定:某体育公司委托某广告公司执行“2010赛季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并由某广告公司承担执行费用。回报条件是:某体育公司将2011—2015年五个赛季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项目交予某广告公司执行,某广告公司负责代理某体育公司该项目的商务开发事宜。具体商务开发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010年11月1日,某广告公司与第三方设计公司关于2010年11月11日举办“2010某体育年度颁奖”活动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某广告公司负担整台晚会的总协调,负责与场地方,第三方设计公司负责活动的策划、执行,负责舞美设计及搭建、节目统筹、演出执行的工作;负责提供演出相关节目演员足够数量的化妆及发型师;负责以上人员根据某广告公司提供的活动安排表进行合理安排,按时到达参加演出及排练,并积极配合某广告公司的演出要求;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案要求完成本次活动发布,第三方设计公司负责提供演出制作,包括演出编导、编导助理、后台管理、剧务协调;负责按附件内容进行舞台、灯光、音响的搭建和调试。某广告公司同意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70万元,某广告公司未向法院出具向第三方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付款凭证。

2010年9月26日,某体育公司与某市体育局签订《2010某体育全明星义赛暨2010某体育联赛年度颁奖典礼合作协议书》,约定颁奖典礼双方责任。

2010年某体育公司与某策划公司签订《某体育联赛颁奖仪式、某体育明星义赛2010年度合作备忘录》,双方决定在2010年某体育联赛赛季结束后的第一周,即11月10日至11日,举行“2010某体育联赛年终颁奖典礼”“某体育冠军对阵某体育明星义赛”的活动。2010年11月10日“2010赛季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举办。2011、2012赛季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已举办,举办单位非某广告公司。

原告某广告公司诉称,2010年9月26日某广告公司与某体育公司签订《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约定:某体育公司委托某广告公司执行“2010赛季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并由某广告公司承担执行费用。回报条件是:某体育公司将2011—2015年五个赛季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项目交予某广告公司执行,且某广告公司代理某体育公司该项目的商务开发事宜。协议签订后,某广告公司按约定于2010年11月将“2010赛季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工作执行完毕并承担了全部费用。但是此后,某体育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作备忘录》第一条第二项约定的给予某广告公司回报的义务。为此,某广告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通过邮件、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与某体育公司交涉,均无结果。2012年12月17日某广告公司遂向某体育公司送达《关于〈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违约函》,通知某体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3年2月4日某广告公司委托律师向某体育公司送达《律师函》,通知某体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后双方经过沟通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于2012年12月17日解除;2.判决某体育公司偿付某广告公司晚会执行费170万元;3.某体育公司偿付某广告公司执行费利息损失257508元,并要求某体育公司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每日286元支付至执行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某体育公司赔偿某广告公司交通费损失90890元;5.某体育公司支付某广告公司创意策划设计费40万元;6.某体育公司赔付某广告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7.某体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某体育公司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某广告公司主张170万元执行费及利息、交通费损失、创意策划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某体育公司无偿付上述费用的义务。2010年某体育联赛的策划费、执行费等全部服务内容应当由某广告公司承担,但从证据上显示某广告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某体育公司为了保证晚会顺利进行才与某市体育局、某策划公司签订协议,并由两单位完成了颁奖晚会的绝大部分工作,且从某广告公司提供的录像中体现,晚会的实施主体是某广告控股公司而非原告某广告公司。某体育公司未剥夺某广告公司履行合同的权利,某广告公司一直没有主动与某体育公司沟通交流及主张举办后续某体育联赛晚会的意思表示,是某广告公司自己放弃相关权利。针对某广告公司170万元执行费的诉讼请求,因依约定其可以从商务开发中获得利益,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广告公司已向第三方设计公司及概念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故不同意某广告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对某广告公司的交通费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显示交通费用是某广告控股公司,而非某广告公司,且经某体育公司在税务官网上核实,该发票系虚假发票,故亦不同意此项诉讼请求。对某广告公司的创意策划设计费主张,因某体育公司未对该费用支出予以过确认,故不同意此项诉求。关于双方合同的解除,因自举办2011年赛季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时已实际解除,某广告公司要求赔付可得利益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综上,不同意某广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9923号民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广告公司与某体育公司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解除;

(二)驳回某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某广告公司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某广告公司以某体育公司违反备忘录约定,未将2011—2015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项目交予其执行,故要求某体育公司偿付其2010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执行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某广告公司首先应证明某体育公司拒绝其执行2011年、2012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的商务开发事宜。经本院庭审质证,某广告公司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2011年、2012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举办前的合理期间,其曾要求继续执行2011年、2012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的商务开发项目,亦未提供某体育公司拒绝其执行当年颁奖晚会的客观证据,故依双方备忘录约定,某广告公司理应自担2010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的执行费用。且某广告公司亦有义务就其是否履行了其在2010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应执行的内容,即“晚会策划、执行,含前期筹备、会议现场布置、舞美制作及执行、晚会礼仪服务等全部服务”等义务予以证明。经本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某体育公司虽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但某广告公司就其履行晚会执行义务的证据仅是其提供的2010年某体育联赛晚会如期举行的事实及其与第三方设计公司签订的2010年某体育联赛晚会的合同,但晚会中第三方设计公司执行义务的事实并未有客观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某广告公司未提供已向第三方设计公司支付晚会执行费的客观证据。但某体育公司为证明某广告公司未履行其在2010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中的应尽义务,提供了其与某市体育局及某策划公司就2010年某体育联赛晚会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市体育局及某策划公司应负责的晚会相关义务,且该义务与某广告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均有重叠内容。在查明的事实中,2010年某体育联赛晚会的礼仪服务费已由某体育公司向某市金马庆典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支付8600元;2010年12月22日,某体育公司向某策划公司支付制作费55000元,以上事实足以证明2010年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非某广告公司执行。本院认为,以某广告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体育公司在履行备忘录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要求某体育公司支付2010年某体育联赛晚会执行费17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和某体育公司赔付其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质证部分对某广告公司主张交通损失的证据未予以采信,故某广告公司主张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广告公司主张创意策划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费用理应包含在全部晚会执行费中,其无另行主张的合同依据,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鉴于某广告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且某体育公司不持异议,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案例评析】

双方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于2012年12月17日解除是否合理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中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共性,即保证合同解除时双方均明确知晓合同变为解除这一状态,在达到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或者协商一致的条件之后,要么一方明确通知要么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使合同关系消灭。

本案中合同约定将2011—2015年五个赛季的某体育联赛颁奖晚会项目交予某广告公司执行,某广告公司负责代理某体育公司该项目的商务开发事宜。具体商务开发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由于第一年合作产生的诸多原因,2011—2013年双方既没有对商务开发事宜进一步约定,也没有通知或主张解除合同,因此虽然合同主要条款没有履行,但合同期限没有结束合同仍有履行的可能性。在双方均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合同在截止判决前仍然继续履行中,因此原告主张的2012年12月17日解除没有被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双方的纠纷本可以避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的更加明确,比如2010某体育年度颁奖要如何履行,商务开发事宜如何启动,双方的责任权限都是什么,履行途中都要留存什么单据证明自己忠实的履行了合同义务,遇到什么情况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能够把上面这些点约定明确,相信可以尽可能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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