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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广东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参与广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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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LD1512121969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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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开启了双方合作的历程。

1996年,东莞鸿道食品有限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红罐凉茶,后广东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继续大规模生产经营。

1997年,“王老吉”商标转让至广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2002年及2003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

2012年5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前述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而使用加多宝商标继续生产经营红罐凉茶。

2012年6月3日,广药集团红罐王老吉凉茶在市场中推出。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诉讼,要求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红罐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

2014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广药集团全部诉讼请求,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广东加多宝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确定;二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三是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知名商品的规定,是知名商品,且已经被生效判决所认定

1.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多次获得各种荣誉,是名副其实的知名商品。

2.涉案红罐凉茶是知名商品的事实已经被广东高院于2004年作出的(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认定。

3.大健康公司获得广药集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的标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不是知名商品。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为加多宝公司,而非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使用自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并未侵害广药集团任何权利

1.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1)加多宝公司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使得红罐凉茶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

(2)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包装装潢是由陈鸿道先生提出创意、委托设计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而加多宝公司作为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

(3)加多宝公司生产的涉案知名商品是市场上第一个也是本案争议发生前唯一一个红色罐装凉茶商品。

(4)消费者对于广药集团生产的绿盒凉茶和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业已形成明确的区分识别,应当尊重、确认这一事实。

(5)消费者从包装装潢上仅能识别该商品的生产者为加多宝公司,没有任何信息反映与广药集团存在任何关联。

(6)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

2.广药集团无权主张对本案涉案知名商品持有包装装潢权

(1)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针对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能使用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颜色、只能生产绿色纸包装早已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在2012年6月前,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从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任何一罐红罐凉茶,亦没有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生产和宣传作出任何贡献,无权针对涉案知名商品享有任何权利。

(3)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均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由此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商标权人,毫无根据。

(4)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生产销售绿色纸包装凉茶的过程中一直试图借红罐凉茶知名度搭便车,增加绿盒凉茶的销量。

(5)广药集团主张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完全是依靠王老吉商标的良好声誉不符合事实。

3.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广药集团将商标权扩大保护至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1)我国现行所有的规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以商标权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保护的条件或前提,二者相互独立,不能互相移植。

(2)广药集团主张其是涉案知名商品权利人的事实和理由均围绕其为“王老吉”商标权人的事实,与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无关联性。

4.如果将涉案知名商品的相关权利判归广药集团,不仅使广药集团不合理的攫取相应商业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的认知混乱,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和指向;二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三是大健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是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因此涉案包装装潢符合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条件。

其次,涉案包装装潢形式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

最后,综合考虑“王老吉”品牌的历史渊源、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销售及广告宣传情况和红罐王老吉凉茶作为知名商品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保护的记录,红罐王老吉凉茶符合知名商品的认定条件,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其一,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方式使消费者在购买红罐王老吉凉茶时,既会联想到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加多宝公司,也会联想到“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

其二,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其在显著提升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涉案包装装潢具备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同时,消费者亦对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者这一事实产生了清晰的认知。

其三,作为涉案包装装潢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并未着意阻断和清晰区分包装装潢与其中包含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客观上使包装装潢同时指向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

因此,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最高院认为基于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共同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而且双方在终止合作关系以后各自于其凉茶商品上,分别突出使用自有的加多宝和王老吉注册商标及文字,并辅之以大规模宣传推广形式,加多宝公司的凉茶商品与广药集团的凉茶商品已经实现了客观上的市场区分,各自独立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不正当地挤占对方的市场份额。据此,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无不妥之处,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件中,应如何确定特有包装装潢所指向的商品及其知名度

1.特有包装装潢的载体为何种“商品”

在红罐案中,对于承载争议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对象:(1)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前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2)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后生产的使用“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3)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2012年6月后推出的红罐凉茶;(4)王老吉凉茶。

最高院认为,应对“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理解,即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割裂。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本案中因该包装装潢形式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

2.请求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载体何以“知名”

最高院在对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否为本案知名商品时,纠正了一审法院脱离商品与包装装潢所具有的依附关系,将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称“王老吉”凉茶认定为本案“知名商品”的错误认定,明确作为特有包装装潢载体的知名商品应是明确的某种商品,而非某类品牌或商标,将“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作为认定商品知名度的前提。

同时,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应以客观因素为主,综合多种因素认定。最高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强调了“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而忽视了涉案包装装潢所使用的商品。像凉茶这种饮料产品,其关键的因素即应是它独特配方的认可度,对此,绿色盒装王老吉与红色罐装王老吉的销量差异可见一斑。所以在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上,销售额作为一个消费者的认可度指标,其代表性更为突出。“王老吉”商标历史悠久,但销量和认可度可以称为“知名”的也只有红罐凉茶,因此配方不同、经营不同,是凉茶产品能否知名、何时知名的关键客观因素。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件中,如何确定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

本案中,最高院在确定红罐装潢权益归属时,认为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同一商品上既有商标又有特有的包装装潢时,包装装潢的保护是否因商标而受影响呢?换言之,如果一个商品上的商标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是否就会使消费者忽略商品的包装装潢,从而商品的包装装潢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广东加多宝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和包装装潢都有识别作用。在探讨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时,只应考虑商品包装装潢的单独识别作用,而不应把商标考虑在内。即便商品包装装潢上显示了商标,也不能就此认为商标本身是包装装潢的内容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各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保护对象,应该分别处理和独立判断。……不同商业标志分别对商品来源起识别作用,不同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商业标识来识别商品来源”。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不仅在知识产权界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因涉案商品红罐凉茶的极高知名度,在社会公众中成为热议话题。

本案涵盖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关系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可以与其商标分离?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其商标权人还是实际经营者?这些问题,对于解决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的纠纷,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案对于可能会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经营者和相关法务人员具有借鉴意义。目前商标许可行为已经在企业中广泛存在,而企业往往关注的是被许可人能否在许可使用中保证许可人的商标信誉和商品质量,而没有考虑其中可能产生出新的权益以及为商誉增值作出贡献的被许可方的利益,因此,也提醒企业对于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以后,产生于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的新的权益的划分,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止不必要的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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