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昆明盛世龙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再审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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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512116561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盛世龙吟娱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录像证据经过公证后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该证据可以证明昆明盛世龙吟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播放了涉案曲目,并且与权利作品相同。尽管录制的部分曲目只包含了片头,但是根据常识可以判定昆明盛世龙吟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曲目是完整的。2、判断作品相同并不必然需要整体对比。昆明盛世龙吟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权利的作品在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制作人以及场景等方面均相同,在此情况下足以判断其一致性。3、二审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和维权成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所确立的政策导向,应予纠正。4、即使仅考虑录制的片段部分,也已经构成作品,昆明盛世龙吟娱乐有限公司使用该片段同样构成侵权。5、二审法院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未作区分,违反法律规定,且判赔金额过低。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审中辩称:1、被告使用的歌曲是购买系统设备时系统自带的,被告没有侵权故意。2、现被告处于停业亏损状态,对原告未造成较大影响,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在二审中,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通过公证保全取得并向法院提交的涉案作品仅有×首作品系完整录制,其余作品均不完整,音乐电视作品是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没有录制完整的作品是无法进行比对的。对于不完整的录制作品,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的行为2、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侵权时间、经营规模已基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判决赔偿的金额是合理的。3、应维持一审判决,同时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
再审期间,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
【代理意见】
再审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代理律师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在其系列判决书中所提出的在KTV取证过程中,除非整首歌曲全部录制,否则不能证明被告侵害了放映权的观点判决思路不具合理性,理由如下:
(一)它违背了同案应当同判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全国KTV音乐作品诉讼的司法实践
1.在2014-2015年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权利人针对同一场所片段取证的行为先后采取不同的裁判观点。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先后出现矛盾,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严重破坏了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可期待性和指引性功能。
2.从全国各省市法院,特别是北京、江苏、广东、重庆地区法院对KTV案件中权利人片段取证的裁判观点来看,全国各省市各级人民法院对KTV案件片段取证的做法都是持肯定态度。云南高院这种不支持片段取证的做法是与全国KTV音乐著作权的司法裁判通行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云南高院的做法,违反既有的司法裁判规律和观点,违反了民事诉讼中有关既判力理论的规定,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违背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和规范,误解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否定了推定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运用,背离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价值追求
1.不同于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遵循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这种法律真实性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官认知案件事实的能力。
2.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除了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还应当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评判。云南高院的涉案作品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点错误:第一,没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评判涉案片段作品的证明力;第二,忽视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必然完整性和唯一专属性。
3.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如果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能够证明KTV经营者存在侵权的极大可能性,之后应当由KTV经营者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事实。
综上,云南高院对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证据规则存在错误适用的问题,背离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价值追求。
(三)增加了维权成本,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司法政策相背离
1.从整个音像电视作品行业来看,权利人整体取证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通过片段取证才能达到规范版权市场良好运营的目的。
2.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权利人歌曲整体比对将会延长法院庭审时间,这种做法不具有可行性。
3.从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来看,所有歌曲全程取证、诉讼整体比对的做法,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司法政策相背离。
4.从法律的救济、惩罚与预防角度来看,唯有降低权利人举证成本,加强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才能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达到平衡,才能促进更多高质量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才能真正地使诉讼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373号裁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2013年11月7日,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昆明市国正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公司经营的位于昆明市×××酒店×××商务会所×××号包房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在该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涉案241首作品的影像画面,其中《loverain》、《奇迹》、《背影》3首作品系完整录制,其余均为作品片段。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公司播放的作品内容与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相一致负有举证责任。但提交的涉案作品影像画面中,仅《loverain》、《奇迹》、《背影》3首作品系完整录制,其余作品均不完整。对于录制不完整的作品,无法进行完整比对以确认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公证保全取得并向本院提交的涉案作品影像画面中,仅《loverain》、《奇迹》、《背影》3首作品系完整录制,其余作品均不完整。由于录制的作品片段较短,不足以判断整首涉案作品与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对录制的作品片段,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院裁定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未完整录制的作品无法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比对,从而无法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但是,×××公司作为KTV经营者,根据常理,其播放系统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均应为完整作品。如果确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公证证据中部分录制的歌曲均包括了片头,能够显示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以及制片人等信息,录制的部分也能显示画面、歌词等内容,而录制的部分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权利的作品的相应部分内容均一致,那么基本可以推定整首作品亦是一致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播放该作品的KTV经营者如果有异议,应该由其举出相反证据来予以反驳。二审判决未查明部分录制的具体内容,而将录制不完整的作品一概不予认定侵权,对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责任要求过高,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案例评析】
本案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等法律规定以事实推定的方式,来完成著作权侵犯的认定,最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一二审都不支持片段取证的情况下,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加上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运用证据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证据规则,结合当前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政策形势,论证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片段取证”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使得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响应了当前降低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呼声。
本案的举证方式上推陈出新,证据种类多样,结合相关数据,内容祥实,证明力强。
在形式上,本案统计多地各级法院的判决,以发掘相关判决中矛盾之处,各级法院判决同案同判也是体现法律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的基本要求,从侧面论证了原审判决的不合理,进而发现当先审判中矛盾的地方,证明云南高院不支持片段取证,要求整首歌录制后进行整体比对,不但导致同案不同判,而且与全国KTV音乐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实践操作背道而驰。
本案中运用情景模拟法,假设早不支持片段取证的情况下,结合当前的举证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和其他直接费用,将导致取证成本成倍数的增长,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费用,不利于权利人维护的权利,不符合国家当前对知识产权的政策。
本案举证中详细计算出当前取证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再在不支持片段取证时,完整取证的情况下,详细计算出相应的时间和费用,再推而广之,在全国范围内若不支持片段取证,全国范围内每年很多类似的案例,这将会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诉讼成本急剧上升,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这些费用最后都是要由侵权人来承担的,这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通过法律判据来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不支持片段取证也不符合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的政策,也不利于国家激励和保护创新目标的实现。从以上两方面来论证了片段取证的正当性。
本案结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合理推断的的证据法则,对原审法院中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误解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对“片段取证”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详尽阐释。特别是其中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是本案中的一大亮点,符合法律关于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的规定,在结合多种事实进行严密逻辑推理的过程中,论证了片段取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存在误解,民事的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诉讼的排出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遵循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性而非客观真实性。民事诉讼实行这种追求法律真实性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官任职案件事实的能力,减少法官依赖证明责任下裁判。
权利人虽然仅对涉案作品的片段进行公证,但是前往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消费的广大消费者对于涉案作品都是可以完整演唱的作品是普遍知晓的事实,因为没有完整的演唱歌曲根本无法吸引相关消费者前去消费;其次,涉案作品片都显示了该作品的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及歌词、旋律,虽然不是完整的表现该作品的全部内容,但考虑到涉案作品实在中国大陆地区广发传播的知名作品,且同一词曲作者、演唱者对带有相同歌词、旋律的相同作品名称具有唯一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即权利人是所有涉案作品公认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不存在独立创作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凑巧完全相同,换言之,市场上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与涉案作品完全一致的作品,造成两作品相同的唯一可能就是完全抄袭,KTV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完全可以据此涉案片段推断出该作品与权力作品完全相同;最后,涉案作品所显示的名称、画面、旋律、词曲作者、演唱者、歌词及播放时长位置均与权力作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推断涉案作品片段完全复制了权力作品的片段;考虑到涉案作品的必然完整性及唯一专属性,可以推断出作品为完全录制片段与权力作品完全相同。此外,从该案的公证书及判决书克制,权利人委托的同一批取证人员在统一时间对统一场所取证的部分完整涉案作品经过比对后与权力作品完全一致,进一步验证了涉案作品未完整录制的片段与权力作品完全一致。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最高院确定的对片段取证的肯定,对KTV歌曲放映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变相减轻了侵权人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