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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马毅因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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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45012479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在2016年10月20日的《新京报》上刊登了“不慎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证号:21101201330309022。”的遗失声明。 2016年10月31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为由,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补办相关事宜。北京市司法局于2016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具了介绍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补刻公章和财务用章的介绍信。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北京尚威智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刻制印章通知书。2017年3月,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变更了银行印鉴。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法律咨询、帮助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2014年11月26日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共计50万元,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两张金额均为25万元的收据,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两次开具了共计9万元的发票,剩下的41万元没有开具发票。

另查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2017年年度检查考核。2018年1月24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给北京市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开了41万元的发票。2018年2月6日,本机关作出朝司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经查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毅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投诉书、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询问笔录、《新京报》上的遗失公告、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上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变更轨迹记载、北京市司法局第161118号介绍信、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印鉴留存卡》、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帮助委托合同》、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18日、2014年11月26日分别出具的两张金额均为25万元的收据、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两次开具的共计9万元的发票、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24日补开11张共计41万元的发票、马毅律师执业证、朝司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2018年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决定给予马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司罚决字﹝2018﹞002号

被处罚人:马毅 男 汉族 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住址:xxxxxxxx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5日分别受理了投诉人刘某某、周某某、于某某、撖某某及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的两件投诉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存在日常管理松懈、混乱,收到律师费不足额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19日,本机关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存在日常管理松懈、混乱,收到律师费不足额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17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

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在2016年10月20日的《新京报》上刊登了“不慎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证号:21101201330309022。”的遗失声明。 2016年10月31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遗失为由,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补办相关事宜。北京市司法局于2016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具了介绍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补刻公章和财务用章的介绍信。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北京尚威智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刻制印章通知书。2017年3月,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变更了银行印鉴。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法律咨询、帮助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2014年11月26日向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共计50万元,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两张金额均为25万元的收据,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两次开具了共计9万元的发票,剩下的41万元没有开具发票。

另查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2017年年度检查考核。2018年1月24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给北京市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开了41万元的发票。2018年2月6日,本机关作出朝司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询问笔录、《新京报》上的遗失公告、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上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变更轨迹记载、北京市司法局第161118号介绍信、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印鉴留存卡》、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帮助委托合同》、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18日、2014年11月26日分别出具的两张金额均为25万元的收据、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两次开具的共计9万元的发票、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24日补开11张共计41万元的发票、马毅律师执业证、朝司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马毅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经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18年2月6日第二次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马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被处罚人马毅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朝阳区财政局印发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中指定收款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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