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宁波某公司参与德国ALDI超市产品质量香港国际仲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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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LD1576138063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一家生产、销售户外休闲用品的外贸工厂。ALDI是德国最大的连锁超市,也是著名的国际连锁低价超市之一。ALDI对产品质量要求非常严格,通常会在生产前、生产中、交货后多次安排质监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2013年11月,宁波公司拿到了ALDI的订单,ALDI向宁波公司采购了13万顶沙滩折叠帐篷,订单中明确要求该帐篷必须达到防紫外线指数40+的要求。
为了拿到这一订单,宁波公司不得不与ALDI签订了一份《一般条款》。这份《一般条款》中,ALDI强势规定: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订单的要求,ALDI有权拒绝收货,或扣减货款,或要求供应商维修或替换货物,同时还可以主张合同总货款15%的违约金和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害赔偿金。该《一般条款》还约定合同适用香港法律,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解决,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且合同以英文版本为准。
宁波公司生产过程中,ALDI多次指派自己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和第三方质检公司前往宁波公司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封存了很多样品寄给ALDI。
2014年6月,ALDI称门店检测发现帐篷防紫外线指数小于40,必须对产品降价销售。ALDI要求宁波公司支付产品差价、重新包装费用、违约金等总计53万多美元。
宁波公司收到ALDI的索赔函后,从仓库里拿了同批生产的6顶帐篷送到上海SGS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帐篷防紫外线指数都满足合同的要求。尽管宁波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但还是希望配合ALDI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ALDI在顺利销售完货物后,就不再愿意谈判解决问题了。
2015年6月,ALDI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宁波公司赔偿损失总计44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代理意见】
宁波公司代理律师代理活动如下:
1.经过选定仲裁员程序,双方分别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论述。
2.随后,案件进入到事实披露和交换证人证言阶段。仲裁员根据双方的披露申请和答辩意见,做出了文件披露指令,要求双方根据指令披露相应的文件以证明案件事实。
根据香港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案件各方应当遵照仲裁员的指令,完整的、毫无保留的披露己方所有的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而无论该材料是否对己方有利。但ALDI在披露文件时,却屡次罔顾仲裁员的指令,多份文件披露有误。同时,ALDI提交的证人证言也有多处纰漏。我方多次对ALDI所披露的文件和证人证言提出质疑,ALDI也针对我方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反驳和答辩。双方经过了近半年时间的多轮交锋,最终,在我方的多次披露申请和仲裁员的多次披露指令下,ALDI才完整披露了其对所采购的帐篷进行抽样检测的全部检测文件。
3.ALDI在取样程序和取样比例上存在着巨大的问题。ALDI采购了13万顶帐篷,但从生产前的产前样检测到交货后的成品检测,ALDI总共只抽取30顶帐篷进行了防紫外线指数检测。一方面,在这30顶帐篷中,27顶是在宁波公司交货后抽取的,但它们是由ALDI不同的中间商和门店从已经发往ALDI位于各国的门店中抽取的,且ALDI无法对这27顶帐篷是采取了什么样的抽样程序被抽出而作为样品提交给实验室进行防紫外线指数检测做出说明。另一方面,ALDI总计采购了13万顶帐篷,却只检测了其中30顶,也就是说,帐篷的抽样率仅仅为0.03%。而ALDI也无法说明这一抽样率的科学依据。
4.2016年4月,仲裁员做出指令,因30顶被检测的帐篷不合格率仅为0.022%,要求双方对于各自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提交陈述,并对案件的法律辩论提交各自意见。对方律师邀请了香港律师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引用了大量香港判例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我方则力证ALDI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并表示目前案件还无需涉及法律辩论。
【判决结果】
2016年7月, 仲裁员就事实问题做出了最终裁决,认为ALDI采购了13万顶帐篷,却仅抽取了30顶帐篷进行检测,帐篷的不合格率仅有0.022%,而且ALDI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抽检程序和取样率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因此,这一不合格率完全无法证明其主张宁波公司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的仲裁请求,ALDI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因此,仲裁员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段就做出了最终裁决,驳回ALDI提起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文书】
【案例评析】
尽管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工厂,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国际贸易占据了很大的份额,但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不对等的是,我国的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在与外商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为了能拿到外商的订单不顾法律风险,与对方签署条款苛刻的标准合同。根据这些合同,外国客户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随意选择降价、退货等处理方式,还约定巨额的违约金。同时,这些合同中还会约定合同适用外国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为境外诉讼或仲裁。因此,长久以来,一旦出口的产品遭遇外商的质量索赔,多数供应商都会选择“忍”——与客户协商和解,在应付货款中让客户直接扣除大笔赔偿金。
无论自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很多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面对境外诉讼或仲裁,第一反应就是惧怕和逃避,究其根源,不外乎三个字:不了解。详细说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语言问题:境外诉讼或仲裁通常会选择英语作为仲裁语言,尽管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有很多会讲英语的人才,但是由于法律英语的专业性,不是普通业务员所能胜任的,这给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造成了很大障碍。
(2)法律体系不同:境外诉讼或仲裁通常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有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当适用法律为英美法系的法律时,导致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无法评估该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和获胜率。
(3)对境外诉讼和仲裁程序不了解:境外诉讼和仲裁的程序与境内有很大的不同,周期长,费用高,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更多的精力,由此导致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望而却步。
【结语和建议】
尽管有上述的障碍,面对外商的不当巨额索赔,外贸工厂和外贸公司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面对。只要能够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同时抓住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认真沉着应对,仍然能够赢得最终的胜利。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