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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黑龙江某农垦公司参与黑龙江某农场诉其及江苏某农药研究所产品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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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LD1575946892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以下简称青龙山农场)按照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农业局《2016年寒地绿色水稻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规程》和相关会议通知要求,于2016年3月初向经销商即被告黑龙江农垦科源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植保)购买农药劲护25%氰烯菌脂悬浮剂1.29吨,被告科源植保公司通过物流配货的方式送到原告处,该农药生产厂家系被告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农药研究所)。根据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农业局《2016年寒地绿色水稻优质高效栽培技术规程》,该农药适合原告所辖地域水稻生产。2016年3月17日,原告开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陆续入箱浸种生产,在浸种过程中发现种子出现异味,催芽过程中大部分芽种畸形,芽率达不到国家百分比以上,不能正常发放给农户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该事件发生后,原告通过对比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两种不同农药的生产结果发现:在同期、同一批次入箱生产的水稻种子,使用米欢包衣龙粳39的种子发芽率达到国家标准85%以上,而使用被告农药劲护和种子发芽率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这足以证实二被告的农药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有严重问题。

原告认为,使用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农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青龙山农场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源植保科、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82623.04元(其中直接损失8756617.60元、次生灾害损失1226005.44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差旅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建三江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2016年8月4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实公司)进行鉴定,在履行鉴定程序中,青龙山农场与江苏农药所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1日提出对“劲护(25%氰烯菌酯悬浮剂)”进行检验检测,求实公司确定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对“劲护”进行检验检测。2017年5月10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委托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后江苏农药所提起反诉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建三江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江苏农药所不服裁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诉至农垦中院,2018年1月20日农垦中院维持裁定,发回建三江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后江苏农药所撤回反诉。被告科源植保公司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经建三江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审理终结。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科源植保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认为:

一、科源植保公司经销的“劲护”氰烯菌酯悬浮剂(以下、简称“劲护”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及批准证,是全国唯一一家取得专利证书防治水稻恶苗病的新型杀菌剂,并于2016年通过专家鉴定,在省科技厅取得成果登记。我们所经营的“劲护”是经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团队历经三年的连续研究,于2014年1月筛选出的防治水稻恶苗病新型杀菌剂,并于2013年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植检植保站列为推广目录产品,分别在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试验田进行试验示范,形成30份试验报告,同时在黑龙江省地市县及黑龙江省垦区种植大户进行全方位的500万亩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2016年5月18日,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在绥化市北林区召开水稻生育前期绿色防控技术现场培训班,向全省各市县推广25%劲护;2015年12月,建三江管理局农业局编制的《建三江管理局农业新技术应用简介》中,对25%劲护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对25%劲护的技术要点、效果分析、注意事项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2015年在七星、创业、胜利、八五九、前进、浓江、鸭绿河、青龙山、前哨等农场示范推广应用面积200余万亩,2014年、2015年均取得良好防治效果和显著经济效益,实现了水稻恶苗病零发生,目前已在黑龙江省累计推广5000余万亩,2015年和2016年其他农场也都使用,没有出现问题。2016年11月21日,该项成果“寒地水稻恶苗病防治配套技术研究”在省科技厅取得成果登记,登记号9232016Y1281。

二、科源植保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错。关于如何使用农药进行浸种、催芽。建三江管理局农业局当年已下发《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水稻集中浸种催芽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2016年寒地绿色水稻优质高效栽培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植保技术手册》(以下简称《技术手册》)。原告未按上述规程浸种催芽,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16年,由于青龙山农场操作技术等原因,种子在没有浸透的情况下就开始催芽,使部分种子在正常期限内发芽率不达标;浸泡种子时未浸泡均匀,导致中间部分种子缺氧;浸种效果不均衡,上层水受阳光照射温度较高,下层水温低,浸种效果不理想。如青龙山农场能按建三江管局农业局制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技术手册》操作执行,不会发生发芽率不达标的情形,而青龙山农场不找自身技术原因,不听建三江管、农垦科学院农业专家的劝阻,擅自决定将所浸泡的价值几百万元的水稻种子弃之不用,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通过我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青龙山浸种催芽记录可证实,原告在浸种催芽时存在重大过错。比如:工作人员连续工作28天,中间无任何休息,强大的劳动强度导致操作出现严重失误;对同一箱内浸种的同时进行破胸或催芽;入箱品种不相同;种子入箱数量与出箱数量不符;原始记录数据缺失;种子入箱前加药剂,并进行浸种有氧循环;种子出箱后继续催芽;清水浸种一段时间再加入药剂;加垫板种子已报废又正常出箱等失误,还存在一个人能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不同地方记录数据的情况。上述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青龙山农场自行承担。此外,被告科源植保公司向青龙山农场服务中心发送25%劲护1.29吨,起诉前青龙山农场库存0.25吨,证实青龙山农场农业服务中心用掉1.04吨劲护。起诉状称1235.56吨水稻种子浸种时出现质量问题,按3000倍计算应该用掉劲护411.85公斤(1235.56吨X1000/3000倍),但实际上青龙山农场却用了1040公斤劲护,存在用药量明显超标情形,青龙山农场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承诺水稻芽种的芽率未达到85%则不发放给农户,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是青龙山农场自行决定的行为。种子发芽率不得低于85%是国家对种子生产厂家的要求,对于芽种的芽率达到什么标准可以播种,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在日常生产中也没有将芽率低于85%的芽种做报废处理的规定。青龙山农场将芽率低于85%的水稻种子自行全部毁损已构成犯罪,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实公司)出具的黑求实农技[2016]司鉴(意)字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1)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为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非求实公司,且求实公司也并非原、被告共同选定,调取北大荒农业司法鉴定所和求实公司工商注册档案可知,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是个体工商户;而求实公司是有限公司。其组织形式、登记时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都是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郑超是鉴定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第一次听证会上采取欺骗的方式称求实公司是北大荒农业司法鉴定所改制更名的同一公司,工商档案显示,求实公司是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成立,而非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且求实公司也并非原、被告共同选定,其做出的《司法鉴定书》是违法的,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2)鉴定意见依据的所谓“悬浮剂的内控指示与检测方法”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任何文件号;(3)鉴定机构转委托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无农药的CMA认证资质。

五、原告2016的3月购买被告劲护产品1.29吨,共价值967500元,错误的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至今不付货款。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全额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被告应诉产生的一切费用。

青龙山农场所述废弃种子掩埋地点以及送往热电站的废弃燃料,在庭审质证中我公司有证据证实青龙山农场所谓的损失不存在,且我公司已在庭前申请法院调取求实公司在掩埋地点调查证据的相关笔录,也能证实所谓的损失数量不存在,青龙山农场未按规程码十字垛,未按单袋数量35公斤进行装袋浸种导致水稻种子浸泡不透,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能过事发现场相关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正在浸种的箱内有大量黑色漂浮物,除劲护之外其他药品的包装桶也可证实原告在浸种时违反了操作规程,添加未经允许的其他农药,自身存在过错。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科源植保公司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龙山各项损失6987836.13元;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科源植保不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原告青龙山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原告的损失具体数额是否准确?四是原、被告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 

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青龙山农场与科源植保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草签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购买劲护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地点和费用等,青龙山农场虽未加盖公章,但双方已达成合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被告科源植保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7日、3月29日将“劲护”通过物流配货的方式送至原告处,由青龙山农场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田振喜签收,青龙山农场与科源植保公司的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青龙山农场与科源植保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产并有效,原告青龙山农场作为买卖合同一方主体适格。农业服务中心虽有营业执照,但是原告的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科源植保公司及江苏农药所对求实公司的《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本庭耗费两天半的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就鉴定委托程序和鉴定结论依据等问题,由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及鉴定人员对技术层面问题作出解释,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就求实公司的鉴定资质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已由农垦中院技术室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明确答复。求实公司具有鉴定资质,并且均在全省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审计等机构统一工作名册和国家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名册中具有登记,所以本院认为求实公司具有鉴定资质。虽然求实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司法厅关于备案资料后置,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故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进行质证,鉴定机构有义务提供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测结果及设备信息,用以论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应当是直接进行鉴定的具有特定知识的人,其应亲历鉴定过程,熟知鉴定所遵循的科学方法和规则。本案中,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流程、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技术问题全部作出答复,并依据检测数据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焦点三: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及调查,原告举示的购买种子的合同及票据、《购销芽种协议》、赔偿明细、报废芽种出箱记录及运费等,均有当事人及农户签名。因该芽种均为包衣,价格应为每公斤6.96元,可以认定原告报废种子1078.44吨,损失7505942.40元;管理区种子退回报废种子157.12吨,其中退回包种子22.56吨,单价6960元(垦丰种业销售价),金额157017.60元;退回未包衣种子134.56吨,单价5960元(垦丰种业销售价),金额801977.60元。根据供种催芽协议,未包衣种子每斤加0.50元包衣费用和0.50元催芽费用,包衣种子每斤加0.50元催芽费用,损失数额为1250675.20元。原告对购买芽种的农户赔偿,次生灾害损失982833.60元,因报废种子产生的费用243171.84元,其中:报废种子焚烧运费13398元,报废种子掩埋费用77340元,报废种子出箱运费38675.60元,人工及其他费用113758.24元。虽然二被告对其掩埋及焚烧的数量提出质疑,要求对掩埋的地点进行测量,但因该种子自掩埋至本案开庭时已长达两年之久,有可能腐烂、粉化,条件已不具备,无法还原。二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原告损失数额予以支持。

焦点四:根据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使用的劲护(25%氰烯菌酯悬浮剂)属于不合格产品。种子芽率达不到国家标准中要求的85%等现象与劲护(25%氰烯菌酯悬浮剂)存在因果关系。“劲护”的质量问题为主要问题,“浸种时间处长”应为次要问题,因为是“劲护”的质量问题对水稻种子造成损害在先。被告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产品不合格应负主要责任即7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87836.13元。浸种时间的处长是由原告具体操作、原告在催芽实际操作中摆放装箱未码十字垛,工作人员入箱、出箱记录出现笔误,应负次要责任即30%,自己应负担2994786.21元。虽然原告诉称其浸种催芽严格按发《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水稻集中浸种催芽操作规程》操作,对“劲护”用量及浸种时间曾请示南宁市建三江农业局领导及省内植保专家、科源植保公司销售代表,建三江农业局及科源植保公司销售代表块均对“劲护”使用进行过指导,但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可另辟蹊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科源植保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造成“劲护”存在缺陷不合格,存在过错行为,江苏农药所亦未提供科源植保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故科源植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做出由被告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各项损失6987836.13元,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即销售商科源植保公司所经营的25%劲护,是经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科研团队历经三年的连续研究,于2014年1月筛选出的防治水稻恶苗病的新型杀菌剂,并于2015年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植检植保站列为推广目录产品(详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植保植检站编写的《垦区绿色植保技术指南》)。分别在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试验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植保联网试验(850农场、前锋农场、856农场)进行试验示范。形成30份试验报告,同时在黑龙江省地市(县)及黑龙江垦区种植大户进行全方位的500万亩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2016年5月26日,黑龙江省农垦科技局组织省内知名专家邹德堂(教授、副校长)、樊东(教授、副院长)、八一农垦大学左豫虎(教授),哈尔滨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潘惠文(研究员、主任),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李晶(研究员、主任)等五人对寒地水稻恶苗病防治配套技术研究课题进行鉴定,提出25%氰烯菌酯悬浮剂对水稻株高、叶龄、根数等秧苗素质没有明显影响,表明劲护对水稻安全。确定了氰烯菌酯对恶苗病毒力最强,可作为防治恶苗病的秦代药剂,该技术对恶苗病防治效果最高达99.7%,2014年—2016年此项技术在黑龙江省水稻主产区累计推广应用面积达3500万亩,减少病害损失总计206亿元。2016年11月21日,该项成果“寒地水稻恶苗病防治配套技术研究”在省科技厅取得成果登记,登记号92332016Y1281。

对于取得上述成果的“劲护”,在适用过程中有《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水稻集中浸种催芽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2016年寒地绿色水稻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以及《建三江管理局2016年植保技术手册》(以下简称《技术手册》)。对于取得成效的劲护理应大力推广。本案中原告青龙山农场未按上述操作规定进行浸种催芽,因为自己操作错误导致受损即将责任推给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其主张不能支持。法院对此判决正确。

本案原告存在过错:2016年由于青龙山农场操作技术等原因,种子在没有浸透的情况下就开始催芽,使部分种子在正常期限内发芽率不达标。青龙山农场操作失误是导致损失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损失。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及批准证,并且是全国唯一一家取得专利证书,防治水稻恶苗病的新型杀菌剂,通过专家鉴定的科技成果农药,也要严格按照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技术要求及操作规定来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吕质量达标,并且达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根据此规定,销售者即科源植保公司销售的劲护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及批准证,是全国唯一一家取得专利证书、防治水稻恶苗的新型杀菌剂,并且于2016年通过了专家鉴定。劲护是获得成效的新型杀菌剂,科源植保公司在销售劲护时已尽到检查验收,并且在销售之前已向购买者详细介绍说明,尤其是明确指出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技术手册》进行操作,尽到了销售者应尽的义务,故销售者无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和推广达到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对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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