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被告倪某参与闫某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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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LD1586345457DKEJ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倪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闫某,2017年11月14日倪某在牡丹江鑫月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逼迫并带领下来到闫某经营的哈尔滨江北学院路大学城速借星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该公司平台借款15000.00元。倪某在借款过程中,其手机、身份证、学生证均控制在张某手中,整个借款流程中倪某无任何反抗权。闫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将15000.00元转入倪某建设银行卡中,之后其又使用倪某手机通过支付宝转给本人1685.00元利息并向速借星三名工作人员手机进行二维码付款,倪某实际获得本金3575.00元。闫某又胁迫倪某书写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的借据。
因倪某还款期限届满无力偿还,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倪某偿还闫某借款本金13315.00元、利息126.49元、合计13441.49元。
倪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闫某起诉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刑事犯罪。
倪某是牡丹江师范学院的学生,因结识不良少年被逼迫在多个小贷公司签署了多笔巨额高利贷共计453600.00元,包括本案闫某及另案朱某。
二审判决: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闫某的起诉。
【代理意见】
倪某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
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刑事犯罪。倪某是牡丹江师范学院的学生,因结识不良少年被逼迫在多个小贷公司签署了多笔巨额高利贷共计453600.00元,包括本案闫某及另案朱某。
2017年11月14日,倪某在牡丹江鑫月小额贷款公司张某的逼迫下回到哈尔滨,在香坊区钱金锁小额贷款公司出具两张借条共计230000.00元(实际接到60000.00元),之后到闫某江北学院路大学城速借星小额贷款公司出具两张借条,即为本案闫某出具的15000.00元借条及未另案朱某出具的5000.00元借条。在借条过程中,倪某的手机、身份证、学生证均控制在张某手中,倪某没有任何反抗权,闫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将15000.00元转入倪某建设银行卡中,之后用倪某手机向速借星三名工作人员手机进行二维码付款,倪某实际获得本金3575.00元。
本案倪某所欠款项均属于校园贷,并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倪某家长向哈尔滨市公安机关除恶打黑办公室、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多次报案。2018年5月2日,倪某同其父亲到哈尔滨市呼兰分局作受害人笔录,2018年5月14日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刑侦大队作询问笔录。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闫某的起诉。
【裁判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应对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经过对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调查,倪振华向闫某的借款涉嫌套路贷的刑事犯罪,而不是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故应驳回闫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闫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日益增长,传统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盛极一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好完善。于此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套路贷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闫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以胁迫、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在多个小额贷款公司签署了多笔巨额高利贷。从案件性质上考虑,闫某涉嫌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鉴于闫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应从程序上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为避免套路贷案件堂而皇之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对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对具有违法犯罪合理怀疑的,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应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做出的生效判决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结语和建议】
为强化风险警示,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民众远离“套路贷”,建议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审查重点。将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等行为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重点;
二是确立甄别方法。“套路贷”以合法表象谋求非法之利,以借贷之名行犯罪之实。犯罪分子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时,往往会借助司法手段,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相关犯罪漂白化。因此,必须始终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决绝不可存丝毫侥幸、任何懈怠;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新闻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释法说理,重点加强对在校学生、刚入职的年轻人、私营业主等“套路贷”高危人群的教育,有效提高其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从正规渠道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