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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党琳山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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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SC1544759210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7年7月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的家属莫某康与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约定由该所指派党琳山律师担任莫某某放火、盗窃案的辩护人。

2017年12月21日上午,莫某某涉嫌犯罪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莫某某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

【处理情况】

广州市司法局经立案查明,党琳山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省司法厅《案件转办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浙杭法建[2017]12号)及所附材料、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刑事委托合同》、党琳山律师个人新浪微博文章、《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18年2月2日,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党琳山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条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规定。


附:广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司行罚〔2018〕1号

当事人:党琳山,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120093。

经查,2017年7月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的家属莫某康与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约定由该所指派党琳山律师担任莫某某放火、盗窃案的辩护人。

2017年12月21日上午,莫某某涉嫌犯罪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莫某某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

以上事实有省司法厅《案件转办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浙杭法建[2017]12号)及所附材料、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刑事委托合同》、党琳山律师个人新浪微博文章、《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条第(八)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党琳山律师在莫某某涉嫌纵火、盗窃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党琳山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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