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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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4780270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2月20日,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尊海所)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签订了《白云区某镇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杨某某、朱某某律师为某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处理某镇政府辖区内重大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等。2017年5月5日,尊海所与马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下称马某四社)签订了《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由尊海所接受马某四社委托,在马某某等外嫁女权益非诉案中担任马某四社的委托代理人,并由该所律师李某、温某某具体经办。在经办该外嫁女权益非诉案件过程中,温某某律师代表马某四社在(2017)粤7101行审1290号案中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交了由其拟写的三份法律意见书,以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批准强制执行某镇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16〕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代表马某四社向白云区人民政府四次提起行政复议,以违反程序且无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钟府行决字〔2017〕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X府行决字〔2017〕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处理情况】
经立案查明,尊海所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尊海所《白云区某镇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非诉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情况说明》、《收据》、律师《情况说明》、天河区司法局《谈话记录》、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政裁定书》、某镇《行政处理决定书》、白云区政府《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广州市司法局对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附: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司行罚〔2018〕6号
当事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440120111027999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查,2017年2月20日,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尊海所)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政府)签订了《白云区某镇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杨某某、朱某律师为某镇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处理某镇辖区内重大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等。2017年5月5日,尊海所与马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下称马某四社)签订了《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由尊海所接受马某四社委托,在马某某、朱某某、朱某亮外嫁女权益非诉案中担任马某四社的委托代理人,并由该所律师李某、温某某具体经办。在经办该外嫁女权益非诉案件过程中,温某某律师代表马某四社在(2017)粤7101行审1290号案中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交了由其拟写的三份法律意见书,以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批准强制执行某镇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16〕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代表马某四社向白云区人民政府四次提起行政复议,以违反程序且无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17〕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X府行决字〔2017〕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尊海所《白云区某镇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非诉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情况说明》、《收据》、律师《情况说明》、天河区司法局《谈话记录》、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政裁定书》、某镇《行政处理决定书》、白云区政府《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向尊海所依法送达《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尊海所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局提交《答辩意见书》称该所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尊海所在接受某镇政府委托后,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又接受某镇马某四社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代理马某四社与马某某、朱某某、朱某亮外嫁女权益非诉案,针对某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其行为符合《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情形。尊海所在接受调查后与马某四社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委托,并退回所收取的律师费,其行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申辩不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不予采纳。现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给予尊海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