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毛福清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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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4517652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毛福清律师与谢某某、陈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室,以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19日,清远市司法局接到广东省司法厅转来谢某某对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毛福清律师的投诉材料。经立案查明,毛福清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毛福清律师及谢某某、陈某某双方签字确认的《合作协议书》、清新区某小学盖章确认的《证明》《询问笔录》、毛福清律师《诚恳反省书》等证据证明。2018年9月18日,清远市司法局对毛福清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附:清远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毛福清,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0310725219。
经查: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份期间,当事人(甲方)与谢某某、陈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租赁清远市清新区某小学的一层楼房用于开拓业务,由乙方派业务员提供免费咨询,当事人委托办理业务的,所收取的业务费用由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配。签订协议后,双方在租赁楼房外悬挂“汇通免费法律咨询”、“广东汇智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的招牌开展业务。当事人在律师事务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以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本人及谢某某、陈某某双方签字确认的《合作协议书》、清新区某小学盖章确认的《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诚恳反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9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清司罚立字〔2018〕2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依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