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远通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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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4690912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6月14日,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龙某妻子朱某的委托,指派张远通担任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18年7月16日,张远通在博罗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龙某时,未经允许擅自向该犯罪嫌疑人传递文件,且在文件中夹带有该嫌疑人妻子书写的涉及案情的信件。会见完毕后,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入仓检查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从其身上搜出涉及案情的信件。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3日,惠州市司法局收到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函,建议对张远通予以处理。经调查查明,张远通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检察建议函,收缴信件,会见视频,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18年11月13日,惠州市司法局对张远通作出了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附: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司罚决[2018]1号
当事人:张远通,男,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3199311416704。
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发现并移送,张远通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涉嫌向犯罪嫌疑人传递文件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一案,本局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8年6月14日,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龙某妻子朱某的委托,指派当事人担任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18年7月16日,当事人在博罗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时,未经允许擅自向该犯罪嫌疑人传递文件,且在文件中夹带有该嫌疑人妻子书写的涉及案情的信件。会见完毕后,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入仓检查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从其身上搜出涉及案情的信件。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给予张远通律师处分的函》,当事人的律师执业基本信息,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公安阶段授权委托书》,博罗县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龙某律师会见传递信件情况》,博罗县看守所收缴的涉案信件,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会见视频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2018年9月28日,本局依法向张远通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表示承认错误,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执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未遵守看守所相关规定,擅自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保险理赔等文件,且在文件中夹带有犯罪嫌疑人妻子书写的涉及案情的信件,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十五项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