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郭周旋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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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4518420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8月30日,刘某某因其本人及儿子与方某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委托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周旋提供代理服务,郭周旋律师私自收取刘某某妻子曾某某5000元费用,扣除代缴诉讼费用2300元,其余2700元没有退还,也没有交律师事务所。
【处理情况】
2017年9月19日,刘某某向英德市司法局投诉郭周旋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英德市司法局立案调查后将案件转送清远市司法局,建议对郭周旋律师给予行政处罚。经立案查明,郭周旋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郭周旋律师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曾某某及罗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18年7月30日,清远市司法局对郭周旋律师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附:清远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郭周旋,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0410269689。
经查明:当事人郭周旋律师收取了曾某某5000元代缴诉讼费2300元,余款未开具发票,属私自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2份,当事人本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曾某某及罗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7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清司罚立字〔2018〕1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私自收取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司法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