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李荣贵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LGSC1544437302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李荣贵律师为了开展业务,自2013年起,在律师所住所外,先后私自在信宜市XX路某市场、信宜市XX路悬挂内容为“XX街XX小后门律师办事处15976501XXX”的两个招牌,在信宜市XX小后门、信宜市区的自建房门口悬挂内容为“律师工作室15976501XXX”两个招牌,并在位于信宜市第XX小学后门的自建房设立工作室承揽律师业务。

【处理情况】

茂名市司法局经过调查查明,李荣贵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茂名市律师协会2018年2月28日向李荣贵调查作的《询问笔录》;2、李荣贵本人2018年4月23日向市律师协会作的《接受处分悔过书》;3、市律师协会2018年3月16日向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某某作的《询问笔录》;4、本局调查人员2018年6月1日向李荣贵作的《询问笔录》;5、李荣贵提供的悬挂招牌的图片三张及招牌拆除后的图片四张。2018年6月25日,茂名市司法局依法对李荣贵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附:茂名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李荣贵,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9200910968224,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XXXXXX,住址:信宜市XX路。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开展业务,自2013年起,在律师所住所外,先后私自在信宜市XX路某市场、信宜市XX路悬挂内容为“XX街XX小后门律师办事处15976501XXX”的两个招牌,在信宜市XX小后门、信宜市区的自建房门口悬挂内容为“律师工作室15976501XXX”两个招牌,并在位于信宜市第XX小学后门的自建房设立工作室承揽律师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茂名市律师协会2018年2月28日向李荣贵调查作的《询问笔录》;2、李荣贵本人2018年4月23日向市律师协会作的《接受处分悔过书》;3、市律师协会2018年3月16日向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某某作的《询问笔录》;4、本局调查人员2018年6月1日向李荣贵作的《询问笔录》;5、李荣贵提供的悬挂招牌的图片三张及招牌拆除后的图片四张。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5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