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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被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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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D15164664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被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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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017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2017年6月12日,吕某到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报到,由九原区司法局哈林格尔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吕某后,对吕某的社区矫正确定以下几个目标:

1.建立起正常的自我评价观念,使其认识到犯罪根源、建立起正确认识;

2.消除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使其配合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3.提高其冷静处理问题的能力,遇事能先考虑后果,减少潜在隐患;

4.丰富其法律知识,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目标制定了以下具体矫正方案:

1.加强对吕某的入矫教育和法制教育,督促其学习并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提高在刑意识;

2.经常主动联系吕某,了解其基本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适应社会;

3.增强吕某的学法守法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4.注重情绪的宣泄,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和治疗,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吕某进行诊断、心理辅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吕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哈林格尔司法所为吕某建立了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成员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吕某妻子、矫正志愿者组成。

司法所具体负责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人员吕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应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矫正小组具体负责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到情况

九原区司法局哈林格尔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司法所将其汇报情况进行记录;每月到司法所报告不少于一次,接受司法所的谈话教育,并填写月度思想汇报,作为其月度季度年度考核依据,对其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认罪服法的态度及犯罪类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定,将服刑人员分为严管、普管两个级别,区别对待,因人施教。由于吕某文化水平较高,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比较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决定对其实施普管。要求其严格按照普通管理的相关规定,每月来司法所报告一次,并参加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学习;每周电话汇报一次自己活动情况、思想动态等情况。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严格执行刑罚、确保监管安全,进一步升级社区矫正监管模式,司法所为吕某佩发了定位手机和防分离电子手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监控系统对吕某实施实时定位监控,掌握其行动轨迹,如活动范围一旦超出管辖区范围或者擅自拆卸、破坏电子定位手环设备,后台系统就会响起警报,有利于实时监管和采取相应措施。吕某在电子定位监控期间,没有擅自外出和破环电子监控设备的行为。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所住社区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所在社区进行走访,通过与吕某及其社区矫正监督人谈话,充分了解吕某近期思想、生活状况,并从侧面对其思想与行为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同时,对吕某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宣教,要求他们对其动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开展教育矫治。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措施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吕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哈林格尔司法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使其改变不健康的认知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完善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促使其遵纪守法,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踏实工作,发挥特长,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遵纪守法变化情况:吕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监督,按时汇报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告,并汇报思想动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显著降低。

家庭评价:吕某自接受监督矫正以来,性格逐渐开朗,家庭意识增强,责任感增加,同父母之间疏远的关系得到改善,懂得主动学习,也能为以后更好的生活奠定基础。

社区评价:吕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学会了控制情绪,性格逐渐改善,遇事能够把控住自己的心态。正确面对现实,能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违法性,也充分认识到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小结(或反思)】

吕某故意伤害的犯罪原因主要是本人脾气暴躁,出现问题找不到适当的解决方法,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最终因一时冲动使用暴力走上犯罪道路。针对其犯罪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吕某加强了法律法规的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要学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时,不能一味地讲大道理、摆事实,要分析其问题所在,从其自身、家庭及经济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针对脾气暴躁,不宜相处的社区服刑人员更是需要具备充足的耐心,逐渐消除其消极敌对情绪促使其积极配合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