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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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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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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江某,男,1971年生,小学学历,原籍四川,现居新疆和田。2015年7月27日,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5年7月27日,江某到十四师司法局报到,由二二四团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主要生活经历及犯罪成因分析

江某出生于四川省偏僻山村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家境困苦,小学毕业后一直在家中务农,社会关系简单。结婚后与同乡邻居外出打工,1991年在四川本省务工,每逢年底回家过年。1997年,随同亲戚来到新疆,先后在乌鲁木齐、库尔勒等地打工,2014年来到和田打工。江某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妻子长期患病,妻子治疗及买药费用较高,生活压力大。

江某被判处缓刑后思想压力较大,包袱沉重,情绪低落,缺乏社会归属感,对自己的冲动和无知行为感到极度惭愧。同时,由于个人的罪责致使家人共同承担了巨额赔款,在支付赔款后心情低落,处于痛苦迷茫之中。另一方面他没有特长和技能,对于极度想要赚钱的他而言没有可以胜任的高薪酬工作,靠出苦力气赚钱养家的他无法短时间改变家境困难状况,因犯罪后脱离了原来的交际圈,同时难以获得他人的信任,害怕别人用歧视的眼神看待自己,变得沉默寡言。当其同乡好友李某作为担保人为其社区服刑期间的行为作担保,同时为其联系到一份工作后,江某情绪有明显好转,逐渐变得开朗起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监督危险性评估探索

1.个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管理意识缺乏。江某自小接受教育有限,长期生活在偏僻乡村,法律意识淡薄,虽出外打工,但是一直忙于工地没有额外时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虽获得被害人家属宽恕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缺乏认识。

2.家庭生活困难,尤其妻子长期患病,其思想压力较大,加之个人性格腼腆,遇事较为固执,为人低调,迫于极力改善家境状况、提高家庭收入,存在走上歧途的风险。

3.社会等其他方面。社会中可能会有一些组织或个人利用其心理引导其走上非法途径。

(二)对江某的矫正严管监督管理措施

1.手机定位,GPS全天候监控机制。全面排查走访,杜绝漏管、脱管、虚管“三不管”现象发生。对于该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矫正措施,刚入矫时由司法所发放GPS定位手机,服刑人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定时汇报其活动范围,不定时电话联系进行汇报,由专门定位系统通过电脑进行全天候定期监控,至今还未发生汇报不实情况。

2.明察暗访,实地突查核实。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环境进行走访,包含对其家庭成员、街坊邻居和基层社区单位对其的评价反映。鉴于江某的犯罪行为产生后果较为严重,作为严管对象服刑人员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学习一次;每个月对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一次并进行走访;每月安排其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公益劳动;每月由其进行思想汇报,从而加强其的思想、行为的改正。

3.担保人保证监督,定时、不定时汇报。担保人对其在矫正期间的行为予以出具保证书,作为其担保人有义务对被监管人的行踪及具体情况定时不定时向矫正机构汇报,司法所规定担保人应当半月电话汇报一次,当面汇报十天一次。担保人密切配合,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按时汇报其行为,司法所对其汇报与当事人定位核对,基本吻合。

4.家属配合劝整改,光明正大重做人。矫正小组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现状,联系其家庭成员及在矫正地点的亲朋好友,由矫正小组与其家属认真交谈,全面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真实反映矫正情况,确保不留死角。矫正小组对其家属在生活中真情关怀,进行情理法结合劝导,让他们在生活中多给予关爱和关注,时常电话联系劝解江某时时改正,接受培训教育,让其早日重树信心,光明正大抬头挺胸做人。同时矫正小组在节假日期间向其送节日慰问和真情关怀,加强沟通联系。

5.加强法律学习,力争不做违法人。司法所对其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教育学习,结合江某实际,工作人员向江某组织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组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在思想上教育其认罪服法。考虑到团场少数民族同胞众多,还向其普及民族团结知识、反暴力反恐怖主义知识等。

6.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提供社区服务。通过公益劳动激发服刑人员的生活劳动积极性,摆脱沉闷压抑生活,创造生活乐趣,培养树立矫正人员社会公德心、积极引导矫正人员早日融入社会。同时组织户外活动有利于加强与外界交流,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培养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意识,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锻炼机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2015年7月27日实施矫正至今,对江某手机定位核实达500余次,组织参加法律知识学习108次,累计218小时,谈话150余次,走访帮教人和家庭成员达70次。通过矫正教育学习,江某学习了诸多法律知识,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的法律考试,自主抄写读书笔记,定期汇报书写思想心得,从思想上进行积极改造,从行为上约束自己,从交往上温和待人,反省个人过错,表示认罪服法,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矫正小组的帮助和亲朋好友的关心,江某树立了人生希望,摆脱消极情绪,走出了心理阴影,逐步重拾对生活的信心,用阳光笑脸迎对他人,同时通过自己的双手劳动改善家境状况,对以后的生活逐步建立信心。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公民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愿意以诚待人,现一直在某工地工作,表现良好,遵法守法,勤恳奋斗,至今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倾向。

【小结(或反思)】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往往不仅对自己、受害者、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也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所以管控自己的行为极其重要,做一个理智的人极为重要,矫正监管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群众权利,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自己的利益,纠正自己行为,合法维护自己及他人权利。圆满完成矫正任务,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对个人及社会价值的创造和实现都是有利无害的。洗心革面,敞开心扉正视过错、重塑正确人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用规范约束自己行为,减少社会纠纷,降低社会危害性,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进法治社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