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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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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D151643702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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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3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居住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2013年1月18日,张某到建阳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高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因家庭环境优越经常混迹于娱乐场所,其父母常年忙于生意,对其疏于管教,遂于2012年初将张某从老家台州市接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张某在建阳没有朋友,觉得生活太过枯燥,一心想回台州老家,于是盗窃其父与合伙人共同的投资款,欲回乡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被判处刑罚后,年仅19岁的张某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自卑自弃的痛苦迷茫中。在建阳陌生的生活环境、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都让他更加的自我封闭,因此他终日躲在家中,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通过“谈、访、查”,司法所认为张某有以下几个特点:(1)年龄较小。张某犯罪时年仅19岁,心思较为单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2)对自身犯罪错误性认识不足。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父亲的钱,这是家事,而且父亲的合伙人已经原谅他,法院对他的判决不公。(3)存在自卑心理和自闭倾向。张某在建阳除父母外没有亲戚朋友,父母又忙于生意,陌生的生活环境加上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使他害怕与人交流,自我封闭。(4)脱管的可能性较大。因其户籍地不在建阳区,属流动人口。

根据这些特点,司法所为张某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开展心理辅导。通过关怀、引导的方式,帮助他克服自卑的情绪,引导其阳光向上、积极对待生活。(2)注重法制教育。定期对他进行普法教育,让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识,消除其抵触情绪,使其积极配合监管工作。(3)增加见面和走访、抽查频率,通过周见面、月走访、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电话抽查手段,防止其脱管。(4)通过集中教育和社区劳动契机,鼓励他多与人交流,增加其地域归属感。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更好的开展管理教育,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其监护人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对张某实行周见面谈话、月汇报走访制度,即每周到司法所报告、谈话(面对面谈话或电话谈话);每月书面汇报(严管期书面汇报2次),每月入户走访1次。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行每日一定位(特殊时期,如G20峰会、金砖会晤等重点时段,每日至少定位2次),每日查看、研判其活动轨迹,并不定期的电话抽查人机分离情况。张某请假外出期间,均要求其佩戴电子手环,方便监管。

(五)社区矫正机构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严格落实每月一入户走访制度,每个月深入张某家中,通过与张某面对面的交谈、同村干部及其家属、邻居交谈,及时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和活动动态,确保落实管理措施。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外出审批情况

在对待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外出审批事宜上,司法所充分考虑张某不是本地人,在建阳无亲属的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办事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司法所及时依法处罚,坚决维护刑罚的严肃性。

2015年12月24日至25日,张某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到浙江省台州市,司法所发现后要求其于25日返回建阳,并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经建阳区司法局研究同意给予其警告处分。

2016年8月31日晚至9月2日,张某再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到浙江省台州市,司法所发现后要求其于9月2日返回建阳,并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经建阳区司法局研究同意给予其警告处分。

(八)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针对张某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着重对其进行法律宣传,让他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对张某犯罪前生活情况的分析,工作人员发现其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重点对张某进行禁毒宣传教育,通过集中观看禁毒教育片和面对面交谈,让他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提高其防范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自2013年初入矫至今,张某从入矫时的自卑、自闭到现在变得开朗、活泼;从拿起扫把就喊累到积极参与社区劳动,点点滴滴的进步都离不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谆谆教诲和关怀。通过社区矫正,张某深受教育和历练,自卑和自闭心理逐渐消除,心态更加阳光向上,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显著增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工作。

【小结(或反思)】

对于张某这类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数三观尚未成熟,思想较为稚嫩,判处刑罚往往会给他们的思想造成重大的冲击。他们或觉得判决对其不公而产生抵触情绪,或因服刑人员身份觉得无颜面对亲人、朋友,而产生自卑自闭心理,更有甚者可能会因此而自暴自弃,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何开展有效的监管教育工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司法所从审前调查各环节对张某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为入矫后制定行之有效、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奠定了基础。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张弛有度,紧抓张某心理特点,一方面严肃监管纪律,一方面加强人文关怀,对其教育感化,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并通过谈心、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多种手段,对张某进行教育矫正,使其充分认识错误,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在矫正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