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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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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D15164363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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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某(化名),男,1982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2016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 2016年10月9日,被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0月15日,西塞山区公安分局民警押送卢某某来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在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完善后,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由汪仁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卢某某住处及姐姐家走访一次,加强个别教育工作,做好心理疏导,积极帮助化解各类心理问题。每次走访期间都对其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教育,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劝导其姐姐对卢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在生活上多加关心,利用亲情加强帮教效果。动员村委会干部经常与其交心谈心,积极帮助其申请低保,缓解其生活压力。

(二)建立矫正小组

2016年10月17日,卢某某在其姐姐的陪同下来到汪仁司法所报告。鉴于卢某某没有固定住所及工作,且有先天性心脏病,现暂居于表哥家作为固定住所的特殊情况,司法所确定专门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片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和其姐姐、表哥等组成,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保证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同时对卢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遵守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情况

卢某某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以前常年吸毒,身体早已不堪重负,每况愈下,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常年卧病在床,靠药物支撑。他独自一人寄居于表哥家,有时突然出现晕厥等状况,后又自己苏醒。卢某某接收入矫后,来司法所报到过一次,可是由于身体原因,点检活动都不能正常站立参与,只能躺在沙发上接受点检。鉴于卢某某身体情况,司法所要求卢某某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1次本人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每月向司法所上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规定,由卢某某本人提出申请,司法所填写《免除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审批表》,报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审批通过。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卢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确定其处遇级别为严管,但由于其身体原因的特殊性,参加教育活动等都不能正常进行,日常考核分数达不到普管要求,导致其社区矫正期间处遇级别一直为严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在其社区矫正期间对卢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免费为其配备了电信司法e通手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信司法e通平台系统对其行动轨迹实时进行监控,并进行不定期核查。

(六)帮扶救助情况

鉴于卢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输液,为了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和村委会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每年为其向上级部门申请社区服刑人员困难救助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实施监督管理,促使其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卢某某之前有吸毒史,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联合公安机关不定时对其进行验尿测试,发现其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再吸毒的情况。同时,卢某某对积极为其协调办理低保的事情内心非常感谢,表示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恢复健康、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对暂予监外执行这类特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司法所要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对其监督管理的方法,加以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法、适当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