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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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D15164345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监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化名),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马某于2016年5月17日到松北区司法局报到,由乐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根据马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为马某制定了切合实际的矫正个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制定矫正方案时,一是查阅了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的法律文书材料,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初次入矫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邻居、村(社区)有关人员了解马某的具体情况,根据走访及了解到的情况,评定马某监管等级。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司法所考虑到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对其在入矫三个月内实施严管,并限制其请假外出。入矫后根据其现实表现,再视情况对其管理等级进行调整。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组成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及其监护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密切加强与小组成员的协作,共同做好马某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在马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密切加强与马某保证人及其亲属的联系,经常通过电话与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其近期生活及学习情况,并做好了相关记录。
(三)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加强对马某教育管理工作,马某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或自主学习以及社区服务等常规管理;每周末通过电话或微信的方式与司法所长取得联系,报告近期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的思想汇报,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个别谈话和教育。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在入矫后前三个月实行严管,要求其每周一到司法所报到,每周五电话或微信汇报,并根据马某本人现实表现及完成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适时调整管理措施,对于马某可能出现的个人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调节。入矫三个月后,郭某能够按照司法所要求,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经司法所研究,对马某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等级。目前,马某一直表现良好。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在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入矫后即对其手机进行定位及声纹采集,严格执行日定位、周比对、不定期手机定位轮巡等方式,实时掌握马某活动动态,并通过轨迹追踪方式,监管马某是否存在定位手机关机或不在服务区等情况,及时发现马某违规行为并进行严肃教育。马某手机定位情况至今未发生异常问题。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25日对马某所在社区进行走访,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监管责任人及相关矫正小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掌握马某近期思想动态,核实其请假外出等相关情况,密切加强与相关人员沟通协作,确保对马某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外出审批情况
马某平时主要的活动范围在村内,很少外出,即使外出也处于哈尔滨主城区内,在监管期间马某没有请假外出的情况。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在入矫初期对社区矫正工作了解不够,在一次集中教育活动中迟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个别训诫,给予马某批评后,马某保证以后再不发生类似情况,并坚决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九)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入矫后,区司法局、矫正支队松北大队干警和司法所共同对其进行警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求他遵纪守法,遵守监管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的各项活动,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使他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矫正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后,思想和行为上有了较大的改变,据周边群众反映,马某从当初的不愿与人交流,到现在见人都非常热情,有时还主动帮助他人,受到村民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通过本案例,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并且要突出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经常深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活动情况,动员周边群众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能够尽早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