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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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D15164321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实施监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2014年1月 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2014年2月12日,杨某某到高唐县司法局报到,由鱼丘湖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严格入矫宣告,明确身份意识
司法所及时组织杨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向他宣读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同时,明确告知杨某某在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告、请假迁居、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强化了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杨某某是家中独子,父母患病,家庭十分困难,是当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杨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后,其家庭随即陷入更加困难的地步。杨某某学历较低,缺少工作技能,面临着就业谋生的困境,导致他意志消沉,精神萎靡,沉默寡言,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在社区矫正中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多次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根据杨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人员,实施严格监管。
(二)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定期汇报监督情况
司法所为杨某某成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组长,杨某某所在村干部及杨某某家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协助对杨某某进行监督、教育和帮扶。司法所要求矫正小组成员每周两次向司法所汇报杨某某的生活工作状态、思想情况,并时刻关注杨某某外出情况,及时进行汇报。
(三)开展针对性的走访和个别谈话,及时掌握思想动态
司法所结合杨某某的实际情况,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和个别谈话,及时掌握杨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有效监管杨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做好手机定位监督,时时掌握行动轨迹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所对杨某某的手机进行了电子定位,每天查询其活动轨迹,确保其不出现违规越界行为。同时,加强信息化核查力度,每天与杨某某通电话,避免出现“人机分离”、脱离监管的现象。
(五)联合辖区派出所共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司法所主动与辖区派出所沟通联系,将杨某某纳入公安机关重点人口管控范围,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有涉及到杨某某的报警或违法犯罪信息,及时告知司法所,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六)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杨某某不脱管失控
司法所每周通过电话回访、到司法所报到等方式,要求杨某某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其有关情况,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谈话和心理疏导,帮助其疏导心理压力,教育引导他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确保杨某某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不脱管失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杨某某的严格监督,杨某某做出了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能够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不断增加,逐步摆脱了萎靡不振、自暴自弃的心理,开始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生活条件和心理状况逐渐好转,逐步回归融入了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鱼丘湖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村(居)委成员、志愿者的作用,在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的同时,注重加强教育引导,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