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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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D151643200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 197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2017年5月,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2017年6月9日,徐某到闵行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订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根据徐某高学历、高职位的特点和跨地域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所犯罪行属于经济类犯罪,为其制订了差异化的矫正方案。
1.规范请假审批程序。考虑到徐某的缓刑期较短,司法所认为要求其变更居住地至江苏昆山有一定困难,且对其本人及家庭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决定从加强日常管理和规范外出审批着手,对其外出情况进行严格审批,阶段性评估,严防脱管失控,帮助其平稳度过矫正期。
2.加强个别化教育。在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强化服刑意识的同时,安排徐某参加闵行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开展的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对象的分类教育,要求徐某树立起依法办企业、诚信纳税的法治意识。
3.全面收集掌握动态情况。依托矫正小组成员,特别是其单位同事和家人,深入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通过全程佩戴电子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其活动轨迹,发现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后,成立了以矫正专职干部为核心,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单位同事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并与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和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措施。特别提醒其单位同事和家人要从监管就是帮助的角度认识矫正小组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劝导,及时报告。另外邀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参与教育矫正工作,从政策、法律方面给予徐某支持。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定期报告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司法所对徐某提出了定期报告的要求。徐某入矫后有悔改意识,服刑态度端正,按要求在新收三个月的社区矫正初期阶段,每周能按要求到司法所或居委会报到,每月按时上交思想动态报告。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徐某接收社区矫正后,在入矫三个月内对其采取严管,三个月后,由于其表现较好,将严管调为普管,目前一直按照普管的管理级别对其进行管理。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新收入矫3个月之内必须佩带电子定位设备。司法所在徐某入矫宣告当天对其进行电子定位监管,3个月期满后,鉴于其特殊情况,司法所报区司法局同意后,决定继续延长佩戴时间,直至其矫正期满。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仅限于上海市,为了防止徐某在昆山期间电子定位设备出现越界报警,设备供应方通过后台处理将其工作地设置为允许活动范围。司法所、区司法局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每天不少于2次查看其活动轨迹,防止发生越界和脱管行为。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所住社区等走访核实情况
闵行区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的到其家中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走访,并多次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其在社区的表现,矫正期间情况稳定,表现较好。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外出审批情况
为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精神,司法所、区司法局召开专题会,针对徐某社区服刑期间跨地域工作、生活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风险评估,认为禁止其前往昆山工作可能对其社会功能和家庭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也有悖于社区矫正制度人性化、社会化的初衷。在进行风险综合评估并采取24小时电子定位监管、不定期抽查等风险防控措施后,决定批准其可以通过请销假程序到昆山。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的情况
徐某自入矫以来,能够按照司法局和司法所的规定,按时报到,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没有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没有出现此类情况。
(十)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司法所制定并落实了针对徐某的专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严格徐某的日报到制度,采用面对面报到和微信视频报到结合的方式,掌握徐某的日常动态;严格落实对徐某集中教育、公益劳动、个别教育的指纹签到与签退,做到执法留痕。二是定期对徐某进行家庭走访与电话随访,及时掌握家庭状况与实时状态,切实降低脱管风险。三是加强居委、邻里及相关联系人的走访,多维度了解徐某生活情况,确保监督管理无死角。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采取以上监管措施,既保证了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能够正常工作生活,消除了其后顾之忧,实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同时又严密防范了因频繁往返沪苏两地产生的潜在管控风险,确保了安全稳定。徐某对司法所的管理举措非常感激,在之后的矫正过程中,能主动汇报思想,按时报到,参加各类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
【小结(或反思)】
在对徐某的日常监管中,我们坚持技防、人防、心防三位一体的监管措施,以电子监控掌握其活动轨迹,以矫正小组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以个别教育谈话强化其服刑在矫意识。通过严密的防范体系,有效掌控了其日常活动情况,把频繁外出产生的潜在风险管控在最低范围内,确保了日常管理的绝对安全稳定和刑罚执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