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童小明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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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4411680DKEJ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4月19日下午,童小明在龙游县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陈某过程中,将装有香烟的烟盒和打火机传递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在会见时吸食1支并将其余香烟连同烟盒带入监区时被监管民警查出。打火机在会见时使用完后还给了童小明。
【处理情况】
2018年5月7日,衢州市司法局根据衢州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罚建议,对童小明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衢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童小明上述违法情形属实。以上违法事实有龙游县看守所监控录像、衢州市司法局对童小明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18年7月6日,衢州市司法局作出了对童小明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衢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司罚决字〔2018〕3号
当事人:童小明,男,群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1110780223。
根据衢州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罚建议,童小明涉嫌违规会见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5月7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童小明系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4月19日下午,童小明在龙游县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陈某过程中,将装有香烟的烟盒和打火机传递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在会见时吸食1支并将其余香烟连同烟盒带入监区时被监管民警查出。打火机在会见时使用完后还给了童小明。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衢州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罚建议(衢律协〔2018〕4号),证明案件来源;
2.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童小明的律师身份信息;
3.龙游县看守所监控录像光盘、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龙检监建字〔2017〕01号)、本机关对童小明的《调查(询问)笔录》,共同证明童小明在会见在押被告人陈某时私自传递香烟、打火机等物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18年6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童小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童小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童小明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参照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15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给予童小明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衢州市司法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