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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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6948971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2019年5月,徐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22日,绥化市绥棱县司法局收到绥棱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徐某某对所居住社区(村)的影响事项进行调查。4月24日,根据绥棱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用制度汇编》等文件规定,绥化市绥棱县社区矫正局对相关司法所下达了社区矫正准予调查的通知,司法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徐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走访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各项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并对徐某某按《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绥棱县司法局。4月25日,经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5月24日,绥棱县司法局收到了绥棱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2019年5月27日,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到绥棱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徐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让徐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日常应遵守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奖惩制度等。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5月28日,司法所依法对徐某某履行入矫宣告的各项手续,确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徐某某的监护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监管责任书,明确权责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徐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告、学习、会客、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小结】
依法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端,不容小视。社区矫正对象的审前调查、矫正小组的成立、入矫宣告的进行、个别谈话的开展,这些步骤决定着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依程序、依规定开展上述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本案中通过接收入矫,让徐某某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的义务,端正了其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应有的悔罪态度,在思想认识上形成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有利于社矫对象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和社区矫正后续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