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冉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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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693989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冉某,男,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8年9月25日,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10日,冉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因变更居住地,2019年2月11日,冉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香洲区司法局收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冉某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接收拟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委托函开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通过实地走访、与冉某亲属谈话交流、征求辖区居委会意见等方式,对冉某的拟迁居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拟迁居社区居委员会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冉某的妻子、女儿、女婿均在香洲辖区居住,女婿名下有房产,冉某拟迁入至其女婿户籍名下。考虑到冉某年龄较大,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有亲属陪护及参与帮教或能取得更好的矫正效果,香洲区司法局决定同意接收。2019年1月25日,香洲区司法局出具了《关于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冉某变更居住地的复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2月11日,香洲区司法局收到了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司法局移交的冉某执行档案及工作档案各一份。当天上午,冉某来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区司法局指定梅华司法所对冉某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2月11日下午,冉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和冉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冉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冉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为冉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冉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冉某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告知了冉某在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冉某还进行了现场宣誓,表示认罪服法,愿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冉某家属也表态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冉某进行监管帮教。最后,矫正小组成员和冉某本人在矫正宣告书上都进行了签字。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手续,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到依法、规范。首先,调查评估要客观。要全面深入调查拟适用非监禁刑罚、拟变更居住地是否符合社会利益、是否对社区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保证社区矫正适用准确、裁决公平公正。其次,接收报到要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核实相关法律文书,保证材料齐全、准确,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照规定时间报到,避免脱管、漏管。再次,入矫宣告要严肃。入矫宣告仪式要在规定的宣告场所进行,严格按照流程规范组织实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和身份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积极接受矫正,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