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SJJJ156876759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某,女,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山西省静乐县,居住地为山西省娄烦县。2019年7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1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吕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娄烦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娄烦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委派司法所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调查了解。

司法所走访了吕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填写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综合表》。2019年4月24日,经娄烦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当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9月2日,娄烦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对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送达地址确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9月3日向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9年9月2日,娄烦县司法局电话通知吕某某来报到。2019年9月3日,吕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须知》,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等,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娄烦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通知书》后,及时为吕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及吕某某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

司法所会同村干部及吕某某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吕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在矫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吕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与吕某某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终端定位监管承诺书》。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了入矫教育,让吕某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吕某某表示,自己一定积极表现,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例中,通过组织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