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庞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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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J15680193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庞某,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绵阳市,居住地为上海市金山区。2019年5月9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2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庞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评估。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庞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庞某离异,有一子,现经营一家菜鸟驿站,无前科劣迹,社区表现一般,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据相关要求及司法所调查情况,建议由居住地纳管。5月9日,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庞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9年5月9日,金山区人民法院采纳调查评估意见,对庞某作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5月21日,庞某到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于5月24日之前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5月24日,庞某按时前来司法所报到,并登记填写个人情况信息。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庞某组织宣告情况
5月22日,金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金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庞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
在入矫宣告前,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庞某确定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社工、居委会干部组成,考虑到庞某是女性,矫正小组成员中纳入了女性成员,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5月24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庞某宣告刑事判决书与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宣读了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另外对社区矫正对象庞某实施电子监管措施。入矫宣告后,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庞某进行了第一次的入矫个别教育,详细说明了应遵守的各项社区矫正规定。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庞某的矫正方案,针对庞某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司法所对其有针对性的开展个别教育。在初期矫正阶段,庞某的每日活动轨迹无异常,按时周报到、参加双集中教育,情况较稳定。
2019年5月至7月,金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庞某开展了一系列的入矫专题教育、针对侵财类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分类教育,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重申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强调请销假制度,强化了庞某的在刑意识。期间,庞某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活动,认真书写思想汇报,矫正意识有所提升。
【小结】
交付接收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的起点。调查评估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不仅仅是对被告人居住地的核实,更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重犯风险以及对所在社区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要确保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各类信息,把握是否可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因素,明确提出是否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社区矫正接收衔接是社区矫正对象从刑事审判到社区矫正的必经程序,此时应注意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获取与本案相关的信息,便于后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入矫宣告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意味着正式被纳入社区矫正,此时应第一时间开展相关告知和教育工作,使其尽快适应从被告人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