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温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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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674128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温某,男,196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0年10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温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减刑2次,累计减刑2年4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9月对温某提出假释建议。2016年11月29日,温某假释出狱,在东莞市司法局居住地司法分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8月16日,司法分局收到东莞监狱的委托函,对温某拟适用假释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司法分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地对评估对象温某犯罪前所在的村组、家庭、同事进行谈话,对评估对象的个人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一贯表现及是否具备矫正条件等展开调查了解,做好社会调查笔录,在征求拟适用非监禁刑罪犯亲属意见、村委会(社区)意见后,对评估对象温某的社会危害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上报东莞市司法局审核。
司法分局通过深入的调查,结合调查结果进行初步的分析评估:(1)温某父母双亲已退休并且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其居住地村委会、同事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2)温某本性不坏,在本次犯罪中,因为文化水平低,作为一家之主承担家庭经济重担,为提高经营收入而不慎触犯法律。(3)温某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综上,温某有配偶为其接受社区矫正提供监管担保,据所属村委会调查、同事反映,家庭、村委会的督促和教育有利于监管,建议作为社区矫正对象。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接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某裁定假释文书后,温某于2016年12月5日到司法分局报到,并于当日同其配偶到司法分局签署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等材料,分局工作人员为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完成矫正管理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2月5日,司法分局工作人员为温某办理入矫手续之前,分局对温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要求向温某进行宣读,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限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要求矫正对象温某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劳动,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通过宣告使温某知道自己虽然在社区矫正,但是罪犯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表示自己在矫正期间服从司法分局以及矫正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好好改造,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意识和正确认识自己身份的转换,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入矫开始的两个月,温某认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使其犯罪情况被村里人知晓,感觉在村子里抬不起头,自己原有的形象被打破了,成为别人眼里的罪犯,原本内向的性格变得更加的小心翼翼,在心里产生自己的名声扫地是由于司法行政机关造成的错误观念,因此导致温某对司法行政机关有点抵触情绪。同时,温某认为自己在监狱服刑了好几年,感觉一双儿女对他不亲近,觉得不知道如何跟孩子沟通、联系感情,渐渐产生自我责备情绪。矫正小组成员了解、观察到这些情况后,一方面加强对温某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司法分局组织的活动、电话汇报情况,另一方面对温某个案专门研究对策,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如下矫正方案:一是调整矫正方案,主要在转变温某思想上下功夫;二是找温某谈心,矫正小组成员多次到其家里走访,鼓励其重新树立信心,开导其多给予时间跟孩子相处,重拾亲子时光,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慢慢适应社会,融入到社会。通过多次与温某谈心,终于使其再次拾起信心,重新振作起来经营他的酒楼生意,满怀信心地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一切慢慢的变得好起来。
【小结】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温某文化程度不高,导致了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素养及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为犯下本罪埋下了根源。通过对温某个案从接收到解除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深刻领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顺利完成矫正工作,还要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精准的方案,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