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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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6689365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7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某镇。2018年3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情况。
司法所收到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指派通知书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走访了刘某的居住地、连队、亲属及派出所等,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材料、制作调查笔录。经查实,被告人刘某系某单位职工,长期居住在本辖区,为人忠厚老实,没有不良嗜好,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触犯法律,现后悔莫及;连队领导干部和邻居也对刘某综合评价较好,同时连队干部和其亲属也愿意承担对刘某的监管教育。2018年5月19日,经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报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6月6日,司法所收到了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罪犯刘某的《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函》及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与报到函所附目录一致。
2018年6月6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登记手续,告知其2018年6月7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宣告,并向第九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送达了《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函》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社综办主任、连队连长及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各项矫正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为了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矫正干警组织社综办主任、派出所民警、连队连长、其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一是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其矫正期间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二是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三是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当场作了表态发言,承诺自己一定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矫正小组成员,争取好的表现。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始,是部门相互配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首要环节,加强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陷入被动。其次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入矫,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