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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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6402208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文盲,户籍、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汪清县。2019年6月,因滥伐林木罪被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5月23日,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村屯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汪清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汪清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汪清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24日经汪清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9年5月24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6月18日,汪清县司法局收到汪清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宣判缓刑的法律文书,当时李某某因腿部骨折而住院,本人不能亲自到司法局办理办理入矫手续。鉴于此情况,司法局在办理李某某入矫宣告手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电话通知李某某家人将办理入矫的手续准备齐全;2.通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办理入矫的材料准备齐全;3.通知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书记、其妻子等于2019年6月19日一并到汪清县人民医院对李某某进行宣告,实地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6月19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同李某某矫正小组成员一同到汪清县人民医院,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鉴于李某某短时间内不能出院,入矫后三个月无法正常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每周由李某某当面报到改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医院走访李某某,消除了李某某不能遵守相关规定的顾虑,同时叮嘱李某某在住院期间要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司法所进行沟通。
【小结】
依法接收入矫社区矫正对象的程序必须严谨,本案中的李某某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入矫手续,在确定李某某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所有办理入矫的手续都准备齐全,并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实地为李某某办理入矫,当场对其进行宣告,讲明李某某在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应履行的责任,确保程序履行完整,既实现了人性化执法,也保证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