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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宫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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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J15639371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宫某,男,1977年12月15日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庆安县。2019年1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2日,庆安县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宫某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庆安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庆安县司法局将具体实施调查工作指派到相关司法所,司法所根据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成调查评估小组,组织对被告人宫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实地调查走访了宫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直系亲属等人员,制作走访调查笔录。2019年1月8日,司法所报请庆安县司法局研究审核,形成正式评估意见,于2019年1月8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情况

2019年1月21日,庆安县司法局收到了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宫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检察院起诉书、判决书、回执等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1月23日送达了回执。2019年1月23日,宫某到庆安县司法局报到,庆安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1月24日,宫某按规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填写各类监管文书;司法所所长对其进行首次报到谈话教育,告知其在矫正期间的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个人监管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宣告当天,司法所为宫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宫某的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全部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宫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告知宫某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相应的职责等。宫某的妻子及矫正小组成员现场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监护协议书》和《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了分工明确、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宫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和个性化矫正方案,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与宫某进行了一次细致的入矫谈话教育,详细告知宫某有关于遵纪守法、报告、参加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强化他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经过入矫宣告和谈话教育,宫某表示一定会认真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彰显着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体现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的惩罚性。通过严肃认真进行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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