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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金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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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J15632676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金某,男,1980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019年3月26日,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3月22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拟适用社区矫正,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青山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评估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金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一贯行为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九原区司法局委托金某居住地所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金某的家属及邻居,详细了解金某的家庭基本情况、邻里关系、日常表现等情况;走访了被告人金某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及当地派出所,详细了解了金某的社会交往、一贯表现、有无前科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上述人员的意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过调查走访了解到,被告人金某已婚,与妻子及两个孩子共同居住,家庭关系和睦,住房为自有;金某无固定职业,无不良嗜好及不良社会交往,一贯表现较好;邻里关系融洽,邻居对其日常表现普遍评价较好,被告人家属以及所在村委会均有能力且愿意配合司法所对金某进行监管帮教;当地派出所同意金某适用社区矫正。经评估,金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的村居街道无不良影响。

结合上述走访调查情况,2019年3月26日,经九原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同意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接收情况

2019年4月8日,九原区司法局收到了青山区人民法院对金某宣告缓刑的各项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4月8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9年4月8日,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来到九原区司法局报到。九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金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金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金某妻子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矫正小组共同做好对金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保障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了给金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金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为金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通过向金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金某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及社区矫正期限;通过在宣告仪式上向金某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定期当面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强化了金某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认识;通过向金某宣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加深金某对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理解,使其树立在刑意识。司法所要求金某每日按时使用手机APP进行签到两次,每周一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汇报,每月月底书面汇报一次,并按时参加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大队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此外,司法所还向金某强调,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私自随意外出。司法所实施具体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对金某进行日常监督。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同矫正小组为社区矫正对象金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举办认真严肃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金某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树立起对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敬畏感,客观上提高了金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水平;通过向金某宣告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及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环节,金某对自身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加明晰准确的认识,并且提高了金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自觉意识,利于其主动接受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从而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此次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上,明确矫正小组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同时,小组成员与金某进行当面交谈,也有助于提升矫正小组对金某的教育帮助作用。

这样一场宣告仪式对金某而言是一场重要的法治课堂,有利于促使金某不断反思自身的犯罪行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水平以及法律意识,尽快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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