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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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J15627295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61年2月出生,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居住地址为海南省琼海市。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2019年1月28日,邓某到琼海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受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琼海市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邓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邓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邓某在居住地村委会表现尚可,其家人都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据此,调查小组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至琼海市司法局,经琼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邓某的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1月11日,邓某到琼海市司法局报到。琼海市司法局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琼海市会山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会山司法所在接收邓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观看入矫教育视频。矫正邓某的不良犯罪心理和其行为上不良习惯,培养其良好、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时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嘱咐邓某办理定位监管手机卡,告知邓某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社区劳动,在接受矫正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根据邓某的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长和司法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儿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书,确保矫正小组成员能够配合司法所对邓某开展的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邓某的家属对邓某的判决表示不理解,情绪有点激动。司法工作人员通过依法说理,以及一系列正规入矫流程,使邓某和其家属认识了解到了李某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庄严,端正了自己的态度,感受到我国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服从意识。为给邓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村委会干部、邓某儿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邓某宣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向邓某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劳动、请假迁居制度和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邓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依法对邓某实施社区矫正,并负责邓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在矫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和服务为己任,以促使社矫对象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回归社会为目标,不断努力,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