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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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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JJ156272674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某,女,199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保亭县。2019年7月,因诈骗犯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2019年9月3日,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到保亭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5月20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委托我局对拟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林某某进行社会调查。保亭县司法局在收到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保亭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对被告人林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走访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于2019年5月25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邮寄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9月3日,保亭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全,于9月3日通知林某某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2019年9月3日,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到保亭县司法局报到。保亭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9月4日,林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妇女主任、林某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基于林某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急于找工作减轻家里负担而误入犯罪团伙,且涉罪不深,悔罪意识较强的情况,为不影响林某某今后工作,司法所决定在日常监管中不将走访其工作单位列入矫正方案。其后司法所对林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并当场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在对林某某进行宣告时,强调在日常监管期间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给林某某戴上电子腕表,实行定位监管措施。

【小结】

在社区矫正管理中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的适应社会,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自谋出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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