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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9-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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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J156265645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98年2月17日,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普陀区。2018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9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开展审前调查评估。

普陀区司法局接到材料后,立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因王某居住的小区分管社工为男性,司法所根据相关要求又指定了一名女性社工随同司法所专职干部共同参与到调查评估中,着重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个人情况、悔罪表现、社区影响等方面开展调查,按照规范格式制作笔录,收集调查证据。

经调查,从王某提供的户籍材料及居住地核实,王某属于人户一致的情况,属于司法所管辖范围内。但是在走访中,司法所通过王某的父亲及王某本人描述得知两点情况,一是王某因情感纠葛,为泄私愤用修眉刀将居住地小区内的的轿车划损,致多辆轿车不同程度损伤,小区内是有多名被害人的。二是王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母亲在其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从小就很孤僻,2018年3月12日王某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双相性情感障碍,情绪易波动,易怒,行为冲动,摔东西,有时用刀划男性朋友,夜眠差,精力好,想法多,饮食不规律,暴食明显,吃好后悔。对于此次犯罪王某表示自己是不懂法,当时因为和男朋友吵架一时情绪激动,控制不住自己而犯罪,现在她对此也有些后悔,也希望积极改善自己的情绪问题。随后司法所又与王某居住地社区民警、居委治保干部、受害人进行了征询和了解情况,社区对王某都给出了愿意理解和接纳王某在社区内矫正的意见,受害人也表示王某及家人事后能积极处理后事愿意给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基于上述事实,司法所经评估认为,被告人此次案件,因其法制知识薄弱,又存在一些情感障碍,没有很好地处理自己情绪,从而产生了违法的后果。被告人对自己的罪错有明确的认识,悔过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家人也愿意担负起担保人的角色,积极监督和陪同王某进行心理治疗。同时司法所也考虑到如果将王某处以实刑,会给其精神上造成打击,不利于其心理的恢复。司法所于2018年9月20日形成调查评估初步意见,愿意接纳王某在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普陀区司法局于当天审批同意,出具了被告人王某适合纳入本区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后,综合本案案情、法律法规和定罪量刑等相关因素,承办法官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刑事判决。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接收情况

2018年10月12日,普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缓刑的法律文书。接收纳管执法组民警经审核无误后,将其信息录入本市“社区矫正信息交互平台”,当日将回执邮寄回法院。

2018年10月15日,王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依照规定为其办理了新收登记,不仅让王某填写《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登记表》,采集了照片和指纹信息,还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

在召开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前,司法所为王某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社工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承诺共同对王某实施监督管理。鉴于王某为女性,因此社工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配备均为女性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王某存有双相性情感障碍,司法所在配备女性社工时特意挑选了一名具有心理师资质的社工参与帮教活动中。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0日16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按时到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会。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全部到场参与。社区矫正民警向王某宣告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法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请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对王某实施了电子监管,发放了由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写的《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入矫须知》,强化其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意识。

由于王某情况比较特殊,宣告后司法所对王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鼓励王某业余时间多学一些法律知识,提升法制素养,同时在日常帮教过程中社工也将注意该知识的灌输;二是利用区矫正中心心理矫正平台“心视界”——绿色直通车心理咨询室,对王某进行心理个案辅导,帮助其改善情绪,学会自我控制;三是借助王某的父亲力量,做好王某日常帮教工作;四是社工鼓励王某走出狭窄的家庭环境,参加健康团体活动,结交新朋友。

【小结】

本案中,普陀区司法局依法依规对王某开展调查评估。在审前调查评估中,司法所鉴于王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本身又被诊断出双相性情感障碍,其犯罪恶意不深,有悔过表现,在社区进行矫正更有利于其心理层面的治疗与改善。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缓刑,并且在宣告后对王某实施监管中对其加大心理层面的帮教力度,使王某在情绪方面学会更有效的控制自我情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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